面對高鐵霸坐,最新民法典這麼規定

在高鐵上“霸座”的人,其行為違背了兩層法律關係。一是違反和鐵路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即應根據所購買的車票“對號入座”,二是是侵犯了被“霸座”旅客的使用權,導致其他旅客有票而不能入座。

根據最新《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面對高鐵霸坐,最新民法典這麼規定

“霸座”其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正式的法律表述應當是,“使用非本人的座位”。由於近年來隨著高鐵運輸的發展,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運輸措施等行為,時有發生。此次民法典草案回應社會問題,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行為予以規範,以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

儘管人們對“霸座”行為更多是道德指責,但並不影響“霸座”行為本身蘊含的多重法律關係。以高鐵為例,首先,乘客與鐵路公司之間通過購票,訂立了客運合同。“對號入座”本應該是履行合同義務。霸座者不按約定乘坐,即違反了合同約定。鐵路公司可以“違約”起訴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佔了他人座位,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具體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權。因為被霸座人付出金錢而不能“落座”。

鐵路公司有義務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但若鐵路公司盡其所能仍無法阻止霸座者的行為。那麼根據草案的該條具體規定,鐵路公司可以起訴霸座人違約,而被霸座旅客也可以起訴霸座者侵權。

值得指出的是,草案對霸座的該規定,並不排除行政機關對霸座行為通過行政手段予以處置的權力。如民警對霸座者進行批評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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