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白酒、假醬油、假線纜等 山東公佈多起假冒註冊商標案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2日訊 4月22日下午2點30分,山東省檢察院召開山東省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狀況新聞發佈會。會上公佈了山東省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案例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2019年9月至12月,陳某某在其經營某菸酒店的過程中,夥同其子陳某海,對外銷售假冒的“貴州茅臺酒”。其中,陳某某、陳某海向任某某銷售假冒的“貴州茅臺酒”共3840瓶,銷售金額192萬元;任某某將該批假酒全部銷售給馮某某,銷售金額364.8萬元;馮某某向賈某某銷售3240瓶,銷售金額972萬元;賈某某對外銷售1200瓶,銷售金額720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已銷售的假冒“貴州茅臺酒”840瓶,在賈某某、陳某某、陳某海等處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貴州茅臺酒”2004瓶。經鑑定,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2019年12月9日,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27日,歷下區檢察院應公安機關商請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2020年2月7日,依法對陳某某、陳某海批准逮捕。

本案系跨地域多層級犯罪,涉及網絡、電子支付、物流等新型銷售方式,銷售手段較為複雜,各參與人的主觀方面不盡相同,取證難度較大;案件涉及的註冊商標知名度高、涉案價值特別巨大,社會影響重大,偵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較多。

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張某某在菏澤市某農貿城經營“培華調料品商行”期間,從濟南龔某某、呂某某(另案處理)處,通過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的方式,低價購買假冒註冊商標的“欣和牌”味達美醬油35次,銷售到菏澤市多個酒店及學校周邊,銷售金額人民幣119815元。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以張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0元。

本案既關乎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同時關乎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欣和牌”商標在山東本地有相當的知名度,各超市、小賣部等均有銷售,張某某將低價購進的假冒“欣和牌”醬油,銷售到學校周邊、酒店等場所以謀取私利,不僅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同時嚴重侵犯了“欣和牌”註冊商標權利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該公司的合法利益。

2019年10月以來,省檢察院、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畜牧獸醫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在全省組織開展了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正確認定本案犯罪數額,準確適用法律規定,依法從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確保了打擊效果,以實際行動保護知識產權、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滕州市檢察院辦理的狄某、丁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為牟取暴利,僱傭丁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處民房作為生產點、三處民房作為倉庫,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藍的白酒包裝材料,用低檔白酒灌裝生產假冒上述白酒,並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高達194萬餘元。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狄某、丁某有期徒刑4年、2年緩刑3年,合計並處罰金105萬元。

本案涉及被侵害註冊商標數量多、涉及面廣、取證難度大,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積極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精準審查認定犯罪數額,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創新運用遠程視頻出庭,簡明高效、精準指控,確保依法從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同時,在辦案中敏銳發現社會治理問題,及時精準制發檢察建議,向食品安全領域延伸檢察職能,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確保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取得實效,積極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聊城莘縣檢察院辦理的韋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2017年4月份,韋某某為了獲得打假經費,假裝向出售散裝白酒的馮某某訂購一萬瓶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通過交付定金、提供一品景芝妙品的酒瓶樣品等方式,誘使馮某某在沒有景芝酒廠授權的情況下,夥同他人私自組織灌裝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在與馮某某達成合作意向後,韋某某向景芝酒廠打假辦舉報馮某某生產假冒景芝白酒,據此獲取打假獎金10萬元。

同年6月,莘縣公安局根據韋某某的舉報,當場抓獲假冒一品景芝妙品白酒的馮某某等人,收繳假冒“一品景芝妙品”註冊商標白酒10003瓶,價值31.7萬元。

在對馮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舉報人韋某某指使馮某某製假售假的事實,遂對韋某某以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偵查,2018年5月移送莘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經串並分析發現,韋某某還利用相似手段在菏澤市鄆城縣、臨沂市蒙陰縣和沂水縣、淄博市淄川區等地實施了四起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行為,涉及“五洲豐”化肥、張裕解百納紅葡萄酒、國窖1573白酒、景陽春白酒等註冊商標,涉案價值22萬餘元。2018年11月,莘縣檢察院對韋某某提起公訴,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萬元。

被告人韋某某名為打假,實則在明知對方沒有相關廠家授權的情況下,引誘、教唆他人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深挖細查,追訴多地未移送事實,形成打擊合力。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對被告人、涉案生產廠家做好釋法說理,對涉案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做好普法宣傳,確保了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

日照市東港區檢察院辦理的姚某某等5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2015年至2019年,姚某某為獲取高額利潤,在未取得“CISCO”“HP”“華為”等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安排古某從網絡平臺購進製作假冒註冊商標的打印機、標籤紙、光纖模塊等,先後租賃多處房屋偽造上述品牌的商標和包裝標識,貼牌生產光纖模塊等,並安排莊某某、張某、魏某某聯繫客戶銷售至境外。共計生產、銷售假冒“CISCO”“HP”“華為”等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10萬餘件,銷售金額3162萬餘元,案發時現場扣押已生產尚未銷售的假冒“CISCO”“HP”商標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價值383萬餘元。其中,莊某某負責銷售上述光纖模塊58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352萬餘元),張某負責銷售71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429萬餘元),魏某某負責銷售124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745萬餘元)。

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姚某某、古某、莊某某、張某、魏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二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全處判處罰金540餘萬元,同時,判決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本案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侵權對象為國內外知名註冊商標、作案時間長達四年之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檢察官與偵查人員溝通確定重點調取電子數據的取證方向,明確相關證據標準,引導偵查機關調取、固定買賣雙方聯繫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被告人之間的微信、QQ聊天記錄、銷售記錄臺帳等證據,為高質量、高效率完成審查起訴工作奠定基礎。

辦案中檢察官堅持平等保護理念,平等保護境內外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相關企業合法權利的行使,做到案件辦理公開透明。

閃電新聞記者 王雷濤 曹寧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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