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債務該如何認定呢,是共債共籤?還是單方舉債共同償還?
民法典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做法,第1064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樣能有效避免結婚後的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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