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敗露後拒不供認,能取保候審嗎?

某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偵查機關刑事拘留,儘管贓款贓物均已查獲,上下游同案犯也都被抓獲歸案,證據鏈條基本上已經比較完備,但該犯罪嫌疑人仍然拒不供認犯罪事實。

此時,其家屬及律師向有關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稱因案件所涉犯罪金額不大,犯罪情節較輕,將來不會被重判,且家庭監管條件較好,家屬承諾取保候審後一定嚴加管教,絕不會讓其再危害社會,以此理由申請取保候審。

罪行敗露後拒不供認,能取保候審嗎?

攝於滇池


那麼問題來了,犯罪嫌疑人拒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刑訴法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四個: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三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四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該案情形,比較符合第二個,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但是,對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能否取保候審,隻字未提。要解決上述疑問,就需要從取保候審制度的功能來進行理解了。

罪行敗露後拒不供認,能取保候審嗎?

攝於滇池


首先看取保候審的性質。取保候審性質上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非懲罰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其與刑事拘留的區別僅僅在於,一個是剝奪了人身自由,一個是限制了人身自由。除此外,並無本質差異。因此,司法機關對採取哪種強制措施,有選擇適用的空間,並非只要符合條件就一定會取保候審。

既然要保障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就不得不考慮取保候審後,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可能會實施串供、毀滅證據、脅迫證人改變證言等行為。這在共同犯罪中尤為突出,不得不有所防備。可能會妨害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一般發生在三種情形下:一是證據未蒐集、固定好;二是尚有未被發現的犯罪事實存在;三是一旦釋放,有逃跑的可能。

其次,如何認定“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這應該也是司法人員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罪行敗露後拒不供認,能取保候審嗎?

攝於滇池


何種情形下才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從罪名上講,一般來說,暴力性犯罪很難被取保候審,這是因為此類人員通常主觀惡性很深,只要恢復了人身自由,也就恢復了再犯罪的能力,其主觀惡性決定著很有可能隨時會去危害社會。

再有就是毒品犯罪,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這類犯罪再犯可能性極高,因此不得不防。除了這兩類犯罪以外,其他類型犯罪似乎就很難一概而論了,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作出判斷。

當上述情形均不存在時,能否僅僅因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就不予取保候審?筆者認為,絕大多數情形下是可以的。只不過,司法人員在措辭上,並不見得會明確這樣寫。

罪行敗露後拒不供認,能取保候審嗎?

攝於滇池


這是因為,既然不肯供認,也就意味著不認罪、不悔罪,不承認自己的行為危害了社會。那麼取保候審後,就仍有很大可能繼續實施類似的違法犯罪行為。畢竟,人都是在主觀意識支配下從事一定行為的,犯罪思想都還存在,犯罪行為的發生也是可預期的。因此,不能輕易取保候審。

當然,這也不能一概而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比如犯罪嫌疑人年齡已經很大,或者系未成年人,只要嚴加管教,雖不供認犯罪事實,也很難再有條件來危害社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取保候審也不是不可以。

罪行敗露後拒不供認,能取保候審嗎?

攝於滇池


又如,犯罪情節確實較輕,有可能僅僅判處幾個月有期徒刑。此時如果長期羈押,容易導致法院判決不得不被實際羈押期所綁架。此時雖拒不供認,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審。

不過,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這筆帳算起來經常是得不償失的。因為只要證據充足,即便零口供,法院依然可以作出有罪判決。而拒不供認犯罪事實,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因此,法院完全可以以此為由,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之內,作出較重的處罰。所以,在法律面前,再有伎倆的惡人,也總要為自己的錯誤買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