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風險隔離與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

信託——風險隔離與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

張祖樂


信託——風險隔離與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


一、“信託”是什麼?

信託,簡單來說,是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自己的財產託付給他人,讓他人按照自己的要求管理受託財產的一種行為。

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信託,指的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二、“信託”關係中有哪幾個角色?

信託涉及到的當事人主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而受託的對象則是委託人的財產權,也就是信託財產。

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況下,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那麼受託人需要滿足該規定列出的條件。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合同中指定自己是受益人,也可以指定他人是受益人。

三、“信託”關係中的財產所有權屬於誰?

信託財產,是設立信託時,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信託關係設立後,該財產應當辦理相關的轉移手續,歸受託人“管理”。此時,該受託財產既不是委託人“所有”,也不是受託人“所有”,與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都相互獨立。

四、設立“信託”,能否採用口頭形式?

信託的設立,應當依法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其他合法的書面文件。


信託——風險隔離與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


五、設立“信託”,有哪些好處?

第一,設立信託的最主要作用是風險隔離。對於委託人來說,該信託財產,經合法的信託程序處理,在形式上已歸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與處分。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一般情形下,信託財產不得被強制執行。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是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是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是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未出現上述情形,信託財產被強制執行,那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二,設立信託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實現財產的保值與增值。在我國,從事信託管理的基本上都是法人組織,這些信託機構會有一批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的人員,或與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的組織合作,對受託的財產進行管理,從而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與增值。


信託——風險隔離與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


第三,隨著經濟的發展,信託還有一種功能就是實現財富的傳承。很多企業家在實現了鉅額財富的積累後,對財富如何傳承、如何才能更好的激勵和照顧後代的問題上,會有很大的困惑。信託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解決了這些問題。可以助力這些企業家通過合約的安排,實現財富的代代相傳。

六、信託有何風險?

一是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合法,或存在權利負擔,如果不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或者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財產,無法設立信託,即使被設立為信託財產,也會因違法而無法實現信託的目的。

二是受託人違反信託協議的約定,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從而損害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或致使信託目的無法實現。

三是因法律法規或其他規定的變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出現,致使信託目的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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