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体制改革了……那么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呢?

消防体制改革了……那么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呢?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部的消防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

有必要观察消防体制的改革。顺便想想消防管理的“兄弟职能”道路交通管理职能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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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提出:

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应急管理部要处理好防灾和救灾的关系,明确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消防部队改制。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交接仪式举行。

10月10日,原公安部消防局网站更名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11月30日,公安部以第149号令发布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删除“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1月13日,中央两办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增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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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的消防体制几经调整。

公安消防队伍最初是由公安机关在收编旧警察机关消防队和民间消防组织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的。1955年,公安部设立消防局,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也设置专门的消防机构。政务院1957年颁布《消防监督条例》,规定由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建立专职消防组织,列入公安机关编制。

1965年1月,公安消防队伍中小队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此后的1969年至1973年,消防民警改由军队代管。公安部消防局一度被撤销。到1973年12月1日,公安消防队伍回归公安部门,中队以上干部均属公安干部。1978年6月,公安部恢复设立消防局。1982年6月,我国组建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队伍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基层消防中队长以上干部由公安行政编制转为现役。1988年消防部队开始实行警衔制。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颁布,再次明确“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1985年8月,公安部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安部消防局和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1998年4月颁布、2008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四条也都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有人统计,消防体制大的改革不少于七次。但无论怎么变动,消防工作以及消防监督,都属于警务活动,是公安部门人民警察的职责。消防队伍也一直是公安机关的警种之一。

而2018年这一次消防体制改革,既是党政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也是武警部队改革的组成部分。改革后,消防队伍不再是属于武装力量的“”,也不再是属于公安机关的“”,而是应急管理部门的“

”。消防监督职能也回归到普通行政管理部门。“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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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警部队改革中,原武警部队大致有三种去向:一是作为武警警备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官兵仍为现役军人。如武警内卫部队;二是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如公安警卫部队;三是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非现役队伍。如武警森林部队。

原先列入武装警察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消防队伍,改制成了应急管理部门的专业消防队伍。这不仅解决了“军警不分”问题,还解决了“警民不分”的问题

新组建应急管理部以及综合性常备应急消防救援队伍,把“9+4”部门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职能进行了归并,整合了资源,实现了统一领导和指挥。同样重要的是,改变了消防队伍的性质。

原有的消防体制,以现役官兵为主力,消防队伍不够稳定,专业技能培训、专门人才培养被忽视;军事化的组织管理与履行消防行政管理职能不够协调;公安部门的管理,也影响了消防工作的自主发展。

通过改革,组建了职业化的应急消防救援队伍,规范了消防行政管理工作。有利于消防队伍战斗力的提高,有利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按自身规律科学发展。

由于消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的特殊性,消防队伍承担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国家也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相应的职业荣誉和待遇。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专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消防救援衔”。这是我国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又一种新衔级。但很明显,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已经非“军”非“警”,而是“民”。

此次改革,将为消防工作翻开新的历史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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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安部门被定位为“治安保卫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公安部门的治安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特种行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出入境管理、计算机安全管理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都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1957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人民警察的职责包括: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消防工作。

1995年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公安部门的消防和道路交通这两项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因为都具有社会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很多时候被相提并论。在“平安建设”中,都是平安建设的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又都被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这当然有一定问题)。

消防工作主要任务包括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即“防”和“消”两方面。消防体制改革后,灭火救援工作当然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在消防行政监督管理中,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划转至住建部门、消防违法受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外,其他职责也都归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行政管理工作也将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通过这轮机构改革,消防工作与公安部门基本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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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消防工作能够脱离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管理消防工作,顺便侦办失火、放火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这不是非常合理的职能配置吗?

深入分析,也不全是那么回事。

无论履行的是行政职能还是刑事职能,公安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因此公安工作与一般行政管理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直接的强制性,实际就是“合法的暴力”。公安队伍也带有武装力量色彩,是拿枪的队伍。相应的,公安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也得到法律的特别授权和特殊保护。

公安部门拥有的强制权,在普通的经济管理、社会管理领域,都应当慎用。在制度设计上就应当严格加以限制。当一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遇到阻碍时,才需要公安部门及时地运用严厉的强制权力,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我国公安机关一直承担了大量的社会管理甚至涉及经济管理职能。庞杂的职能,一方面导致公安队伍的膨胀,公安部门已经成为一个,与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能、编制上完全不成比例“超级部门”。同时极易造成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职能重叠,在一定程度上与影响了其他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又造成警力分散,基层干警疲于应对,限制了公安部门“主业”职能的履行,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支持力度就显得不够。

消防工作更多的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社会救援服务。这与公安部门的核心业务治安保卫工作有联系,但不必然属于治安保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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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道路交通管理呢?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没有涉及。但这不妨碍我们讨论。

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机动车的普及,道路交通已经成为普通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与之关系密切的道路客货运输,也属于经济活动。这工作并不一定非要属公安部门。

道路交通属于广义上的公共安全管理范畴。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相对较多。公安部门既进行交通管理,又实施治安管理,还负责刑事打击,力度大、效率高,案件性质转换灵活,这是优势。大概也是公安部门管理道路交通的理由。

但道路交通领域的犯罪行为相对来说还是属于“小概率事件”。根据刑事谦抑原则,没必要用大炮轰蚊子。类似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这样的事务,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胜任。

公共安全涵盖太广。容易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并不止于消防和道路交通领域。随着“放管服”的推进,政府职能正在向保障公共安全方向转变。例如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公用设施等等领域,都越来越突出公共安全的目标。凡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就要划归到公安部门管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与刑事的分离,有利于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有利于厘清职能,减少职权冲突。

专门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依法实施保障。其他行政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以及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各部门在其专业领域各司其职的同时,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这才是理想的体制机制。

在公安部门权力扩张的同时,限制公安部门权力的呼声也一直未停止。“去警察化”与“有限警察”的观点也很有市场。劳改、劳教职能脱离公安部门后,这次机构改革中除了划出消防职能,还整合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组建了新的国务院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虽然该局由公安部管理,但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独立性

 

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行政管理的分工也越来越趋向科学、合理。

如今,消防工作划入到全新的应急管理部门。将来,道路交通管理也终究会回归到专业行政管理部门。

当然这仍需时日。职能的调整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更需要顶层的决策。

作为交通运输部门,对此要有心理准备,要有能力储备。

职能配置与名利无关。只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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