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個個觸目驚心!

經畢節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畢節市人民檢察院向全市檢察機關征集,認真組織整理出“梁某某等人集資詐騙案、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等典型案例,並予以公佈。


4個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個個觸目驚心!


案例一

梁某某等人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廣東南雄縣人,系貴州省廣東商會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廣公司”)法定代表人。


貴廣公司無任何資金,未開展任何經營活動,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衝陶瓷工業基地項目為由,組織以王某某、吳某某等人為成員的招商部向全國各地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集資戶的投資額分為1.2萬、3.2萬、9.2萬三個檔次,上不封頂,分紅比例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紅,一年還本;介紹他人集資的,介紹人按被介紹人集資金額的10% 獲取提成;實行七級分紅逐級提成法,介紹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資金的,除享有10%的介紹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紹人分紅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紅利,提至第七層。具體為:第一層的提成比例為被介紹人分紅額的20%,第二層提成比例為被介紹人分紅額的15%,第三層至第七層的提成比例為被介紹人分紅額的 10%。2009年5 、6月份,隨著集資金額的增多,梁某某與招商部研究決定,將投資額調整為每股最低10萬元,上不封頂,分紅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紅。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貴廣公司集資款收入實際金額為1.41億。梁某某將其中533萬元購買了輝騰、悍馬、別克等八輛高檔汽車,用130萬元購買貴陽房屋,用470萬元購買無經營權項目,用250萬元送給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吳某某等人將各自分得的100-20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或償還債務,用於項目建設的資金僅為730萬元。案發時尚有3892萬元未能歸還。


2009年10月3日,畢節市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2009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畢節分院批准逮捕,捕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協助公安機關收集、固定、完善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資詐騙罪特徵,2010年11月4日,檢察機關以集資詐騙罪對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訴,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案件定性,判處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緩、無期徒刑等不同刑罰。


2019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員葉某某在深圳市羅湖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12月13日,畢節市公安局以葉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典型意義】

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正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行為人未將所吸收資金大部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是供其個人肆意揮霍,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造成數額巨大的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僅將5%的集資款用於項目建設,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檢察機關更換罪名精確起訴。


檢察官告誡犯罪分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試法者,終將難逃法律的制裁。

(來源:畢節市人民檢察院)


4個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個個觸目驚心!


案例二

張某某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職工。


2011年以來,張某某結識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參與祖某某組織的“榨會”活動,後陸續以做工程、虛假房產抵押等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威寧及周邊縣市多名集資參與人陸續借款。在集資參與人向其主張債權時,張某某採用以舊換新寫借條、承諾還款等方式逃避清償債務。張某某騙取集資參與人資金共計2990多萬元。


2012年9月14日,威寧縣公安局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張某某立案偵查,2018年9月27日,威寧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寧縣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張某某明知自己沒有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能力,還通過虛構工程、承諾高額返本付息等方式騙取集資款,拆東牆補西牆,向威寧及周邊縣市多名集資參與人陸續借款。在集資參與人向其主張債權時,張某某採用以舊換新寫借條、承諾還款等方式逃避清償債務,事後將集資資金用於個人開銷、返還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資金的去向無法查清。


本案中,張某某集資詐騙的涉案對象多達51人,說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貪圖高利參與集資,未意識到所謂高利是集資犯罪分子設計的誘餌。廣大人民群眾應增強防範意識,提高警惕,理性投資,防止上當受騙。

(來源:威寧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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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趙某某、金某某設立雲南洪利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簡稱“洪利集團”),趙某某任董事長,金某某任副董事長。對外宣稱洪利集團下設有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市沐丞夕陽紅養老項目投資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在貴陽設立凱賓斯基分部、大營坡分部,在黎平、興義、清鎮、都勻、六盤水等地設立分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在遵義、安順、畢節、阜陽等地設立分公司。


金某某在貴州沐丞實業有限公司佔股10%,是該公司副董事長;在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佔股5%,系公司監事;阮某某是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策劃部經理,根據趙某某提供的資料,負責將雲南利寶公司、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夕陽紅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昆明金殿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山語院等眾多公司整合後統一進行包裝,製作宣傳資料,對外宣傳洪利集團,培訓學員吸收資金;李某某是洪利集團講師,負責向投資人宣傳洪利集團的實力,讓投資人放心投錢到洪利集團。張某某是洪利集團財務總監,負責洪利集團直屬公司的工資、辦公費用、中介費用、廣告費等支出審核;蘇某某是洪利集團執行董事,負責管理金海雪山酒店,協調政企關係,接待酒店參觀人員,以及陪同趙某某跑業務、找關係,出席分公司年會。


截至案發,貴州沐丞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實業有限公司、安順夕陽紅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餘人吸收資金約1.2億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億餘元。


2019年3月12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區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12月27日,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以趙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該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集資參與人眾多、犯罪地遍佈各地,且大部分集資款未追回。此案發生的原因,在於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即便有所認識,又存在僥倖心理,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後的接盤人,或者極度自信,有撈一把就跑的心理。檢察官提示,投資人必須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捲入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


4個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個個觸目驚心!


案例四

舒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舒某某系黔西縣人,2010年至2015年底,舒某某以投資黔西縣三合百貨批發生意資金週轉為由,以1.5%至3%不等的高額月息,採取口口相傳的方式在黔西縣範圍內向湯某某、郝某某、吳某、張某某等26人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人民幣302.1萬元,其間支付利息88萬餘元,償還本金14.5萬元,尚有本金287.6萬元未退賠。


2017年12月11日,舒某某在遵義市綏陽縣被公安機關抓獲,該案由黔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6日,黔西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給人民群眾造成鉅額財產損失。此類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受害人員範圍廣。檢察官提示,參與非法集資存在巨大風險,不僅不能收到預期效果,反而會血本無歸,得不償失。

(來源:黔西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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