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諾遼寧分公司違法遭罰 虛列招待費套取資金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2號)顯示,經查,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招商信諾遼寧分公司”)於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在業務招待費科目下虛列費用87.66萬元,並將購買的物品或套取的資金用於內部獎勵、內部福利、內部團建、補償客戶退保損失及由此發生的發票稅點支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遼寧銀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決定對招商信諾遼寧分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

  此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3號)顯示,經查,招商信諾遼寧分公司時任總經理劉海燕對公司上述虛列業務招待費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遼寧銀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劉海燕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招商信諾遼寧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12月22日,劉海燕為負責人。招商信諾成立於2003年8月4日,註冊資本28億人民幣,劉建軍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信諾北美人壽保險公司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600036.SH)各持50%比例股份。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於2011年12月19日公佈的《關於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開業的批覆》(保監國際〔2011〕1890號)顯示,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獲批准設立,劉海燕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故擔任該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2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地址:瀋陽市和平區青年大街286號華潤大廈2807室

  主要負責人:劉海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虛列費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你單位在業務招待費科目下虛列費用87.66萬元,並將購買的物品或套取的資金用於內部獎勵、內部福利、內部團建、補償客戶退保損失及由此發生的發票稅點支出。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業務競賽方案及獎品簽收表、退保資料及客戶確認函、相關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3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3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劉海燕

  住址:瀋陽市皇姑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21010519**********

  所在單位名稱: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職務: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虛列費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係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業務招待費科目下虛列費用87.66萬元,並將購買的物品或套取的資金用於內部獎勵、內部福利、內部團建、補償客戶退保損失及由此發生的發票稅點支出。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業務競賽方案及獎品簽收表、退保資料及客戶確認函、相關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你時任該公司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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