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過後,那些小留學生們還會繼續出國嗎?

中拾零


好了傷疤忘了疼的大有人在。回來的小留學生少部分還是要出去的。他們有“不到黃河不死心的想法”。大部小留學生會重新考慮。他們感到再經不起這樣的折騰了。會選擇留下深造。他們以認識到:同屬中華根,父母兒。何必要過骨肉分離的痛苦日子。


飛鳴鏑


疫情過後,那些小留學生們還會繼續出國嗎?

雖然現在因為疫情的原因,海外留學生都紛紛跑回國內,但是這也只是暫時回國躲避疫情而已,待疫情結束之後,他們還會繼續出國完成學業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那麼小就出國留學應該是想獲得綠卡,不願意半途而廢

就拿這批在英國留學的小留學生來說,他們十幾歲就被父母送去英國留學,很多都是為了獲取英國綠卡,為將來移民英國做準備的。當然這只是他們父母的一個人生規劃,但是卻拿孩子的學習生涯以及童年生活來作為籌碼

只要在英國留學滿十年就可以獲得英國綠卡,這些小留學生估計也在英國讀了好幾年書了,如果現在選擇退出,那前面的那幾年就白讀了,他們肯定不願意半途而廢。一旦疫情結束之後,他們還會出國繼續完成十年的留學生涯,從而獲取綠卡。

2.他們不認可國內的教育,想讓孩子出國接受更好的教育

除了想獲取綠卡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不認可國內的教育,認為外國的教育資源和教育質量更好,想讓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所以就把孩子送去國外讀書。

既然他們選擇去外國留學,那麼就肯定會選擇國外比較好的學校,如果是去那些比較差的學校留學,還不如在國內讀。所以他們把孩子送去外國留學就是因為他們覺得外國的教育更加好,想讓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

畢竟作為父母的沒有哪個不是為了孩子的學業而操心,都想讓自己的孩子獲得更好的教育資源。包括國內的家長也是一樣,都會想盡辦法把孩子送進城裡面讀書,接受更好的教育。

所以疫情結束之後,這些家長肯定還會讓孩子繼續出國接受他們所認為的好教育。

3.學生已經習慣了外國的學習生活,不願意突然轉回到國內讀書

據瞭解這些小留學生的平均年齡只有十四歲,他們那麼小就出國外讀書,肯定已經習慣了國外的學習生活,適應的國外的教學模式。如果一下子讓他們回到國內讀書,肯定會出現不適應的情況。

所以估計這些小學生也不願意回到國內讀書,他們想回到自己熟悉的學校繼續完成學業,畢竟他們在國外已經有了自己的朋友圈、同學圈,他們肯定是想回到有自己熟悉的同學和老師的學校學習的。

4.家長的攀比心理,炫富心理

能夠把孩子送去外國留學的家庭一般都是非富即貴,尤其是小學就送去外國留學的,這些家庭不僅有大把的錢,還有超強的人脈,他們多多少少都會有一點攀比心理,炫富心理。

他們看到其他有錢人都紛紛送孩子出國留學,他們肯定也不甘於落後,也要把孩子送去外國留學,以展示自己的財力有多麼雄厚,不願意讓自己的孩子輸在就讀學校上,只要看到別人家的孩子去一家好學校讀書,他們就肯定會把自己的孩子送去更好的學校讀書。

咱們國內的家長也是一樣,只要看到別人家的孩子去城裡面上學,那麼出於攀比心理,肯定也會想辦法把自己的孩子送去城裡面讀書。

5.總結

總的來說這些小留學生現在回國只是暫時性的,因為現在海外疫情非常嚴重,他們也是為了保命才回國的。等疫情行結束之後,他們肯定還會繼續出國讀書的。

主要就是因為他們的父母想獲得外國綠卡、不認可國內的教育、存在攀比心理和炫富心理,還有就是他們的孩子已經習慣了外國的學習生活,不想回到國內讀書。


追夢人說教育


嚴格來說,如果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到位,這些未成年人是必須履行而不可能逃避法律規定的義務的。

小孩雖然是未成年人,但畢竟是中國公民,而既然是中國公民,就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履行中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的、強制的義務。

《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1、《義務教育法》每個國家都有,中國的義務教育法有如下規定:

2、《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如下說法:

3、確實,法不禁止即可為,但那些混淆教育與義務教育概念,狡辯外國教育是優質教育而中國教育是劣質教育,以及中國法律只明文禁止女德班私塾班,而不明文禁止出國讀小學的人,好好補腦,查一下什麼叫三段論,什麼叫歸納法、枚舉法、排除法。法律的“凡”及“必須”還不夠明確嗎?是用來擺設的嗎?這都不算明文禁止而有歧義或例外事項?看看外國教育是否符合義務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看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是以“國籍”為標準還是以“境內”為標準】

2019年《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引進境外課程、使用境外教材”。

中國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教基廳〔2019〕2號)第四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社會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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