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说法|喝酒不开车,也是危险驾驶罪?

喝酒之后,

让一起喝酒的朋友驾驶自己的车辆,

我坐副驾驶,我有没有罪?


2019年12月12日下午18时许,小伟、小天与朋友在某饭店吃饭,席间小伟、小天畅怀痛饮,你一杯我一杯不喝不是好朋友,你一杯我一杯喝完一起“跳苏喂”。

19时许,小伟、小天等人结束饭局后准备一起去酒吧玩。小伟和小天互相搀扶着摇摇晃晃的走到车库,小伟上车后“一顿猛虎操作”顺利把自己的爱车倒出库,准备带着好兄弟小天去酒吧嗨了。

周三说法|喝酒不开车,也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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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出发前,小伟想到自己酒后驾车被警察抓后会受处罚,灵机一动便和小天说道:“兄弟我这喝醉了不能开自己的车,要不你来开吧。”说完,小伟下车调换至副驾驶,让也喝了酒的小天(背锅侠)驾驶自己的爱车。

Emmmm,还没到达酒吧,小天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小天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3mg/100ml,系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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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结果


2020年1月15日,我院以被告人小天、小伟构成危险驾驶罪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21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小天、小伟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小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小伟明知小天饮酒仍让小天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小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小天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周三说法|喝酒不开车,也是危险驾驶罪?

安安检察官有话要说:


明知他人饮酒,指使他人驾驶机动车不违法?错,同样违法!

本案中,小伟与小天同在一桌吃饭饮酒,小伟自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遂叫已饮酒的小天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小天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18.93mg/100ml,小天构成危险驾驶罪,小伟作为指使小天驾驶车辆的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检察官温馨提示:危险驾驶罪有共同犯罪,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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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

二、“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三、“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四、“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构成共同犯罪。

五、“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构成共同犯罪。

六、“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七、“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周三说法|喝酒不开车,也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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