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情被拦,跳下窗户身亡,阻拦者被判刑10年,你怎么看?

乡村波比


律师观点:本案是个错案,不仅仅是判重了,而且判错了,本案应该是无罪案件,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官是基于有人死亡而进行的客观归罪!

一、本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其实,本案在构成要件是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或者说认定非法拘禁罪有点勉强!

首先,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杨统朋,其将房屋提供给员工当员工宿舍用,因此,杨统朋对该房屋享有管理权,王某奎未经杨统朋的许可便擅自到员工宿舍与陈某莉偷情,被杨统朋发现后又拒绝沟通,不说清楚情况,只是执意要离开房屋,此时杨统朋虽然动用了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行阻止王某奎离开,但其诉求是很明确的,就是解释为什么在杨统朋的房间里?从主观来说,杨统朋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其次,从杨统朋发现王某奎,到王某奎跳楼也就只有20分钟左右的时间,非法拘禁罪是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虽然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限制多长时间为非法拘禁,但是正常的理解也得至少是24个小时,否则,非法拘禁罪也太容易触发了。

另外,《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于公职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了“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予以立案,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公职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有明确要求的,按刑法“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法律,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都需要持续24小时,普通老百姓非法拘禁他人未满24小时的当然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综上,本案中不宜认定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罪,这只是一个正常的民事纠纷,假如杨统朋的殴打行为对王某奎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则可以追究杨统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退一万步讲,即便本案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不属于非法监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分三档,基本档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加重档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档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应如何理解致人死亡的情形?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将受害人捆绑过紧,导致其窒息而死,或因拘禁时间太长导致病发而亡,其中,受害人自杀或者跳楼逃脱属不属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呢?

应该说,行为人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比如应当预料到绳子捆绑得太紧有可能导致呼吸不畅,没有及时供应食物和水可能导致受害人饿死或渴死等。

但是,对于受害人突然跳楼这样的行为,应该说并不在行为人的预测之中,尤其在本案中,杨统朋并没有严重的加害行为,王某奎突然跳楼,是其万万没有想到的。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予立案。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两种不同表述,“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理解为一般的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则应理解为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也说明被拘禁人因自杀死亡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认定杨统朋非法拘禁王某奎致其跳楼死亡,很明显属于客观归罪,因为这件事情在杨统朋看来,并不是属于天大的事情,杨统朋的最终诉求还是要求王某奎说清楚为什么会出现在他的房间里,他只想搞清楚王某奎是不是经常来,有没有偷偷的顺走过东西,以及有没有房门的钥匙等等,其实,想了解这些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王某奎也没有事先预警,没有向其他人表明如果不让其离开就跳楼的想法。因此,要求杨统朋能预料到王某奎跳楼是明显超出杨统朋当时的能力了。

王某奎当时跳楼的心态并非是自杀,可能他觉得2楼的高度跳下去没什么,由于王某奎当时急于离开,所以没有做太多的思考就从2楼跳下去了,他的动机显然是想通过跳楼离开,而不是自杀。

所以,王某奎的跳楼是因为其自身判断失误,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因为王某奎跳楼死了,就加重杨统朋的刑罚,这对于杨统朋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本案王某奎跳楼死亡是因其自身的判断失误造成的,与杨统朋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统朋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向一个进入自己房屋的陌生人了解情况的权利,其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本案不仅判重了,连非法拘禁罪都给判错了!

支持杨统朋提出上诉,更支持杨统朋做无罪辩护!


陈豪俊律师


事件简要经过。

事件发生在去年2月聊城市高唐县。馅饼店老板杨某朋到自己给员工租的房子查看情况。发现其中一间屋内亮着灯,住这间房子员工叫陈某莉,己经辞职不再给杨老板干活了,可她人并没走,仍然住在原住租屋内。听到叫声后,杨某莉告诉老板不要进屋了,说老公在里边,老板没有听,径直推开房门,看到一名男子正在穿裤子,且不是陈某莉的老公。

杨某朋随后喝问:“你是来偷东西还是偷情的?房子给你租来偷情的吗?你今天不给个说法就不要走"。这名男子名叫王某奎,高唐县开车的一名司机。他几次想逃出去,都被杨拦住,后来杨打电话叫老婆过来查看,他老婆派了一名员工。王某奎看事不好就从二楼窗户跳了下去,摔成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此案2020年4月8日,在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外杨某朋10年半有期徒刑。

有人认为判的太重; 有人认为罪有应得,说法不一。

笔者认为,非法拘禁肯定是要触犯刑律的,不过这个案子从头至尾的仔细分析一下,应该属于判的过于严重了,终究是由于道德层面引起的法律纠纷,10年半的刑期未免太长了些,我认为,刑事责任可以少付一部分,民事赔偿可以追加,必定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双方各退一步也就完了。

婚外情惹的祸,本不该发生的故事……


打开车窗看景色


怎么看?瞎胡闹。糊涂官糊涂做糊涂判。

偷情本来就是破坏家庭犯不犯罪另说。但犯法是肯定的了。还有理了?别说阻挡打都不为过。这个事情不应该追责。如果是被逼跳下去那就不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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