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了“錢生錢”,十萬現金變冥幣……但這卻是樁“盜竊”案?只因這個細節

今(21)日,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從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日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楊某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99800元,沒收疑似百元假幣等作案工具。

會“造錢”術?她信了取出十萬給對方

去年7月,楊某在重慶市大足區冒用盧某身份證進行住宿登記,後在龍水鎮重客隆廣場跳舞結識了被害人田梅(化名),聲稱自己是“劉某”且會“造錢”術。在交往過程中,楊某向田梅演示“造錢”並獲得田梅信任。

楊某對田梅謊稱自己需要大量現金來“做錢”,田梅於9月下旬從郵政儲蓄銀行取出100000元現金,並帶至酒店交與楊某。

回家發現真錢變冥幣 立即報警

在“做錢”過程中,楊某支開田梅將真錢調包,且將調包後的錢用白布包裹,並告知田梅白布裡就是正在做的錢,而後又用塑料袋將白布封好交給田梅提回家。

為掩人耳目,楊某還寫了一張借款人為“劉某”的借條交於田梅,隨即乘車返回老家,並以該款為賭資,打牌賭博直至案發。

田梅回家後一直無法聯繫楊某,一週後她打開包著錢的白布,發現除了表面有200元真幣外,其餘均為冥幣,遂報警。楊某於11月5日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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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為啥是盜竊罪,不是詐騙罪

審理本案的法官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定性為“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盜竊罪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而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騙行為使得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此錯誤認識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繼而行為人取得財產,最終被害人遭受了財產損失。

在本案中,楊某雖實施了欺騙行為也使得被害人田梅產生錯誤認識,但田梅並未基於此錯誤認識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僅僅是將其財物拿給楊某作為“造錢”的模具使用,且被害人田梅始終沒有失去對其財物的控制,楊某將田梅支開秘密“調包”的行為應定性為盜竊。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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