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退稅咋操作?15個問題幫你搞清楚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工作的決策部署,今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稅務人員正確理解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有效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地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梳理,供納稅人參考學習。

2018年,我國開始對部分行業試點退還部分增值稅留抵退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為了支持先進製造業發展,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又公佈了《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增大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的退稅金額,對於符合條件的增量留抵退稅額允許在計算時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放寬。

以下15個問題,為你詳解留抵退稅熱點問題,趕緊收藏學習。

1.什麼是增量留抵稅額?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為什麼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答: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於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於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3.為什麼要設定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條件?

答:這主要是基於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於50萬元,是給退稅數額設置的門檻,低於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注:根據“84號公告”規定,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之一為“自2019年6月1日起,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4.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5.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以哪個時間的納稅信用等級確定納稅人是否符合條件?

答: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當期的納稅信用等級來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果在申請時符合規定條件,後來等級被調整為C、D級,稅務機關不追繳已退稅款。但納稅人以後再次申請留抵退稅時,如果信用等級為C、D級,則不能再次享受該政策。

6.為什麼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範

7.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麼?

答:一共有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或先徵後返(退)政策。

(注:根據“84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8.退稅計算方面,進項構成比例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計算?

答: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票彙總後計算所佔的比重

9.退稅流程方面,為什麼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後續核算產生影響。

10.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後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1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如何進行核算?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並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12.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於稅收優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於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並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13.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計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也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即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

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14.納稅人未實際取得即徵即退稅是否屬於“未享受即徵即退”,能否退還留抵稅額?

答:納稅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請即徵即退且符合政策規定,在4月1日後收到退稅款,屬於“未享受即徵即退”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後申請並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則不屬於“未享受即徵即退”

15.如果即徵即退企業(例如融資租賃企業)放棄享受即徵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可以申請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因此,選擇放棄享受即徵即退政策,並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

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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