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看病途中不慎摔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基本案情】

牛某萍是某公司派往某廠的行車工,牛某萍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2018年5月15日下午18點左右,牛某萍因胃痛,請假出廠買藥,在前往藥店的途中,不慎摔倒受傷。後被送至某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

2018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8月20日,人社局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牛某萍受傷性質認定為因工受傷;2018年10月15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並分別送達當事人。公司對綿人社工傷[2018]525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提起該案行政訴訟。


勞動者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看病途中不慎摔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問題呈現】

員工因胃痛無法繼續工作,在單位沒有醫務室的情況下,向當班負責人請假外出買藥,在徵得當班負責人同意後離開廠區去買藥途中不慎摔倒受傷,究竟能否認定為工傷?

【按例說法】

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牛某萍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看病途中不慎摔傷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案牛某萍因胃痛無法繼續工作,在單位沒有醫務室的情況下,向當班負責人請假外出買藥,在徵得當班負責人同意後離開廠區去買藥途中不慎摔倒受傷。人社局在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認為牛某萍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其受傷性質認定為因工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從該案來看,牛某萍是在工作時間內請假外出買藥不慎摔倒受傷,其屬於在工作期間因疾病往返於工作場所和藥店的途中,其所到的事故傷害既不是在工作場所內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形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2019年1月21日的《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工作聯席會議會議紀要》第四條:“關於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二)中明確:工作期間因疾病往返於工作場所與醫院、藥店的途中,屬於法釋[2014]9號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其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途中應當視為上下班途中。故牛某萍在工作時間內請假外出買藥不慎摔倒受傷應當認定為因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牛某萍在工作時間內請假外出買藥不慎摔倒受傷屬於因意外造成的傷害,也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情形。綜上,牛某萍所受事故傷害既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也不屬於該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人社局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清楚,但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之規定,撤銷人社局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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