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首创消费领域纠纷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

一般来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要经过申请、受理、指定审查、审查、确认五个环节。但今后,在北京市房山区,消费领域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将可以省略这些环节。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启动消费领域纠纷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成为我国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相结合的先例。


据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国承介绍,消费领域纠纷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是指区法院指定指导法官对区市场监管局就本区消费领域纠纷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区市场监管局就本区消费领域纠纷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及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
“这一工作机制建立了以法官全程指导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无缝对接和‘一站式’办理便捷通道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刘国承说,“根据该机制,纠纷当事人在区市场监管局可‘一站式’办理调解申请、签订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领取司法确认法律文书等全部事项。”
那么,为何要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黄华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稳定性,在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司法确认工作,为行政调解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对于行政机关调解职能发挥、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具有促进作用,可有效巩固行政机关调解成果,从源头上化解消费领域矛盾纠纷,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黄华说。

关于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形成的法律背景,刘国承介绍,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2010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确认制度被正式确定为我国国家司法制度。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这为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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