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状疫情下,形势严峻,公司有权利“不要”我吗?

2020年初,潜伏已久的新冠状病毒的爆发让全国都处于紧急状态。超强的传播性除了造成感染人数的不断上升外,还给当下的我国各企业带来了重大经营挑战。

这样的大背景下面,企业纷纷采取节约成本,控制开支相关的各项举措。其中,不免包含缩减用工成本,即:辞退员工。


新冠状疫情下,形势严峻,公司有权利“不要”我吗?

在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我国法律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合此次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经过分析,企业若想辞退员工,员工须满足以下的其中一个条件方可:

  1. 试用期能力不够,即:在试用期内,经过绩效或其他方式考核,你显然无法胜任工作。
  2. 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实际情况下,一般是旷工几日或有营私舞弊等行为;此处,旷工可能为高频辞退理由,如:以员工无理由旷工进行辞退。
  3. 员工存在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影响公司工作任务完成。
  4.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阻挠疫情期间做检查工作的人员并进行殴打(最近新闻有案例)就有可能被判处刑罚进而被辞退。
  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冠状疫情下,形势严峻,公司有权利“不要”我吗?

除此以外,对于疫情这般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发生,并对企业造成经营困难的状况时,企业也有裁员的权利。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可以发现: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

1.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结合此次疫情来看,“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会是高频发生的情况。但针对此种情况,关键是需要满足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因此,企业在裁员时一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才可以,否则属于违规裁员或辞退。


2020年是一个新的十年,在这十年伊始,我们面对了极大的挑战,风险、障碍、困难接踵而来,无论是企业,亦或是员工,都处于危险的边缘。在这种不可抗力面前,我们作为成熟的职场人员,一方面应保护自己,做好防护,也做好对家人的劝导和防护;另一方面,也需要在这一时期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企业做侵犯我们劳动者权益的事情。

但好在我们有伟大的国家和有力的政府做后盾,出色的执行力和保障力的存在,让疫情得以缓和,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企业给予了贷款和补贴,对我们也同时给与保护和一定的保障。

疫情会在不远的未来结束,我们一起蓄势待发!

(对于后续自我保护和维权正在创作,请关注后注意收看!谢谢!)


新冠状疫情下,形势严峻,公司有权利“不要”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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