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林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佈

2019吉林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佈

4月21日,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了10個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單位長春甲潤滑油有限公司、長春乙潤滑油有限公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侯某軍、李某梅犯假冒註冊商標罪

簡要案情

“一汽燕子標”“一汽-大眾”商標經核准註冊,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4類:潤滑油、潤滑脂、潤滑劑等。註冊商標權利人為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

被告單位長春甲潤滑油有限公司於2005年8月2日註冊成立,註冊資本50萬元。經營範圍:潤滑油、汽車配件、建材等的銷售。公司由被告人侯某軍實際出資,公司成立後,由被告人侯某軍負責經營,並註冊“冠郎”商標。

被告單位長春乙潤滑油有限公司於2007年5月22日註冊成立,註冊資本30萬元。經營範圍:潤滑油、五金交電、建築建材等的銷售。公司由被告人李某梅實際出資並經營。

長春甲潤滑油有限公司、長春乙潤滑油有限公司成立後,在同一地點經營,統一財務管理,僱傭同一夥工人生產油品。2015年至2016年5月間,未經一汽及相關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私自使用帶有“一汽燕子標”“一汽-大眾”字樣商標及品牌LOGO等商標標識,在自己生產的油品上貼牌銷售。公安機關在其二家公司扣押假冒註冊商標油品等31項,鑑定價格151139元。長春甲潤滑油有限公司、長春乙潤滑油有限公司合計生產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共計人民幣492757.7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長春甲潤滑油有限公司、長春乙潤滑油有限公司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侯某軍、李某梅系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犯罪不僅給權利人的權益造成嚴重損失,而且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秩序。中國一汽集團是國有大型汽車企業集團,是中國汽車行業最具實力的汽車公司之一,擁有大量自主知識產權。“一汽燕子標”“一汽-大眾”是中國一汽集團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潤滑油、潤滑劑等第4類商品上,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對於該商標的假冒,不僅給中國一汽集團造成了重大損失,而且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潤滑油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對該犯罪的打擊,既保證了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秩序。被告人侯某軍、李某梅成立了長春甲潤滑油有限公司、長春乙軍潤滑油有限公司,該兩家公司管理混同、財務混同、人格混同。在法律上,該兩家人格混同公司未經允許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應當認定單位共同犯罪。這對於公司人格混同的單位犯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案例2.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長春市新空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簡要案情

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第8403414號“長白綠森林”、第9367895號圖形商標的權利人,核准使用商品為第2類包括白色(染料或塗料);顏料;油漆;殺菌漆;刷牆粉等。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將上述商標使用在硅藻泥產品上,並突出“綠森林”企業字號。經過長期經營和持續宣傳,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綠森林”硅藻泥在國內己經享有廣泛的品牌認知度,成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其企業字號“綠森林”也成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

長春市新空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劉文彪曾是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後其申請核准註冊第22635006號“百姓綠森林”文字、字母、圖形結合商標和第21926168號“綠森林”商標,核准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19類包括塗層(建築材料);細沙;石膏;水泥;磚;瓷磚等。長春市新空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硅藻泥、貝殼粉等產品上使用“百姓綠森林”“綠森林”等字樣作為標識,並在包裝裝潢上使用與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硅藻泥商品包裝裝潢相同和近似的標識,使社會公眾對硅藻泥等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春市新空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同一種和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類似標識,侵害了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

兩個先後註冊在不同商品類別的相同或類似商標在實踐中可以並存,但後註冊商標應當規範使用,避免侵害在先註冊商標專用權。本案是後註冊的商標權人濫用商標,導致侵犯與其相似的在先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判決的作出,可以為相同或類似並存商標的使用作出指引。

案例3.成都馬路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延吉市馬路邊邊麻辣燙飯店侵害商標權糾紛

簡要案情

2017年10月28日,案外人郭一凡註冊了第21125511號註冊商標,該商標由圖案、漢字“馬路邊邊”及漢語拼音“MALUBIANBIAN”構成,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國際分類第43類,後該商標權由成都馬路邊公司受讓。

成都馬路邊公司成立於2017年1月17日,在其經營中使用“馬路邊邊”商標作為其麻辣燙餐飲服務的特有標識,經過一段時期的使用和宣傳行為,“馬路邊邊”麻辣燙飯店在餐飲行業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新浪四川”“新浪微博”、成都商報社、川報新媒體中心等多家媒體及四川省烹飪協會等單位授予多項榮譽稱號。

延吉馬路邊邊飯店成立於2019年3月4日,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註冊經營範圍包括正餐、飲料、餐飲服務。經營期間,延吉馬路邊邊飯店在店鋪牌匾、店內裝潢、菜單、訂餐卡、宣傳海報、火鍋爐具、代金券、贈送顧客的打火機等上均突出使用了“馬路邊邊”字樣。

法院審理認為,“馬路邊邊”作為成都馬路邊公司註冊商標的主要元素,具有顯著性特徵,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性作用。成都馬路邊公司作為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有權提起訴訟。延邊馬路邊邊飯店主張“馬路邊邊”為餐飲業慣用普通詞彙。但從“馬路邊邊”的字面含義來看,並不具有某種特定餐飲服務慣用名稱的功能,且依照普通消費者的一般認知,在“馬路邊邊”一詞成為商標或者企業字號、名稱使用之前,並不會將該詞彙與具體某種飲食或者餐飲服務聯繫在一起。故延吉馬路邊邊飯店侵犯了成都馬路邊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其“馬路邊邊”為餐飲業慣用普通詞彙的主張不能成立。

典型意義

該案裁判對經營者合理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的界限作出了判斷,保護了“網紅”商家的合法權益,對制止不正當競爭、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創造良好營商環境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4.王某博與吉林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複製權、署名權糾紛

簡要案情

王某博系玻璃雕塑《生長系列-山4》的著作權人。2019年8月,王某博發現吉林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現場的圍檔、接待中心、微信公眾號等處大面積、大篇幅使用了王某博玻璃雕塑《生長系列-山4》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吉林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王某博許可,在經營過程中大量使用涉案玻璃雕塑美術作品照片且未標註作者的姓名,侵害了作品的複製權、署名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責任。

典型意義

著作權法中的複製權所控制的複製行為既包括複製平面作品和將平面作品製成立體作品,也包括將立體作品製成平面作品。本案中,王某博的玻璃雕塑《生長系列-山4》屬於立體美術作品。吉林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玻璃雕塑美術作品的照片的行為,系將三維立體作品複製成二維平面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複製權。

案例5.福州米廠與五常市淼牌食品有限公司、長春滿客隆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簡要案情

福州米廠在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大米上申請註冊了第1298859號“稻花香DAOHUAXIANG”商標。長春滿客隆連鎖超市在其經營的商鋪銷售由五常市淼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並突出標註“稻花香”標識的大米。五常市淼牌食品有限公司認為“稻花香”系五常水稻品種“稻花香2號”種植生產的大米代名詞,早已成為我國糧食市場的五常優質大米的通用名稱。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須證明相關商標屬於法定的通用名稱或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五常市淼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稻花香”為通用名稱,故侵害了福州米廠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關於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通用名稱”分為法定的通用名稱與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稻花香2號”系經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編號的水稻品種名稱,用以指代該特定品種,而非指代特定商品,故不屬於法定的通用名稱。因五常市生產的含有“稻花香”字樣的大米已銷往全國各地,故應以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判斷“稻花香”是否屬於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依據現有證據,“稻花香”亦不屬於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

案例6.修正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吉林修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潔羱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區嶺下鎮大眾藥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修正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270257號雙斧圖形”“第1816231號”“第3111190號”“第649369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範圍均為第5類人用藥等。吉林修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潔羱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區嶺下鎮大眾藥店生產、銷售的“紅花抑菌凝膠”“千金草本抑菌凝膠”“苦參黃柏抑菌洗液”“活絡油(外用)”產品未經過原告許可,下方突出使用的“雙斧”與原告的“雙斧”商標相同,左上方突出使用的“修藥”美體字的結構、色彩與原告的“馳名商標”“字商標”“商標”“字著”作權相近似。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印有“皖衛消證字”字樣,屬於衛生消毒用品範疇,但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場所、消費對象與第五類人用藥相同,而且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分類,藥品、衛生用品、消毒劑同屬於第5類藥品製劑範疇,因此被控侵權產品屬於類似產品。法院經審理認為,修正藥業集團為上述註冊商標的權利人,且上述註冊商標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均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內,修正藥業集團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被訴侵權產品紅花抑菌凝膠、千金草本抑菌凝膠、苦參黃柏抑菌洗液、活絡油外包裝雖印有“皖衛消證字”字樣,屬於衛生消毒用品範疇,但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分類,也屬於第5類藥品製劑範疇,並且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與修正藥業集團商標註冊類別相同,故二者構成類似商品。被控侵權產品系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修正藥業集團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導致混淆,屬於侵犯修正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應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6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類似商品的認定,《商標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參考。被訴侵權商品與第五類人用藥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屬於類似商品。故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案例7.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與吉林省某百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簡要案情

利惠公司系美國公司,1873年即在其生產的牛仔褲上開始使用雙弧線圖形商標。2005年,利惠公司在我國註冊了雙弧線、五邊形、圖形商標。吉林省某百貨有限公司出售的被訴侵權藍色牛仔褲左右兩側後褲袋整體為五邊形圖形,五邊形內均有連續性弧形線條,右側後褲袋的右上方有長方形紅色標籤標有JEANS。吉林省某百貨有限公司認為後兜圖形僅為裝飾,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且其在專櫃銷售,不會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法院經審理認為,利惠公司享有三個圖形商標的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吉林省某百貨有限公司出售的被訴侵權牛仔褲上突出使用的標識,應為商標性使用。最終判決吉林省某百貨有限公司侵害了利惠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首先,本案中利惠公司為美國公司,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涉外當事人的平等保護原則。其次,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本案中,被訴侵權牛仔褲上使用的標識,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並非裝飾性使用,應認定為商標性使用。

案例8.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吉林某營銷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簡要案情

2018年末,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吉林某營銷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某某醫療”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文章用圖,向法院提起9起訴訟。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就侵權事實向原告公開致歉;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

法院審理中發現原告還有3700餘件類案等待起訴,且實際上被告的侵權事實成立。如果3700餘件都起訴的話,則會增加雙方當事人的訴累。為此,法院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交流意見、建議,幫助雙方當事人分析各自利弊等,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攬子”處理協議,將全部涉及侵權的3711件案件一次性予以解決。

典型意義

該案的“一攬子”處理方式,達到了一次性實質化解糾紛的目的。同時,也為雙方建立新的合作關係奠定了基礎。該案的處理結果從經濟方面看,不僅保護了原告的被侵害的知識產權遭受的損失,也使被告以最少的經濟代價解決了後續訴累。從司法角度看,不僅營造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諧氛圍,也樹立了尊重知識產權的“規則”意識,獲得了雙方當事人和社會的一致讚揚。

案例9.青島藍寶石酒業有限公司與蛟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糾紛

簡要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青島藍寶石酒業有限公司將其生產的“藍寶石”牌純生啤酒(500ml罐裝)以每罐2.75元價格銷售(贈送)給蛟河市鴻振生食品商店,合計6000罐。2018年6月4日,蛟河市監局接到舉報後,經批准對青島藍寶石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2018年6月7日,蛟河市監局向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協助調查函,並於2018年6月13日收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查處侵犯“青島啤酒”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書》及提供的“青島”牌啤酒商標註冊證、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等證據材料。2018年7月5日,蛟河市監局向青島藍寶石公司發出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並於2018年11月16日收到青島藍寶石公司提供的“藍寶石”牌啤酒商標註冊證、關於“藍寶石”牌啤酒為青島名牌產品的證明等證據材料。2019年2月1日,蛟河市監局向青島藍寶石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青島藍寶石公司於2019年2月11日收到後,在確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2019年2月20日,蛟河市監局對青島藍寶石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青島藍寶石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藍寶石”牌純生啤酒外包裝上使用的商品標識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實施混淆行為。並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責令青島藍寶石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19年3月4日送達青島藍寶石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藍寶石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藍寶石”牌純生啤酒外包裝上擅自使用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啤酒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近似的標識,極易導致誤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混淆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基於上述違法事實,蛟河市監局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藍寶石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額度適當。故判決駁回藍寶石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蛟河市監局接到舉報後,經過立案調查,處罰告知等法定程序,對青島藍寶石公司擅自使用與“青島啤酒”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處罰,體現了行政機關對事關民生的食品案例等領域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依法及時履行監管職責。在執法過程中,堅持執法公正與執法目的、執法形式的有機統一。處罰措施適當,最大限度地淨化了市場秩序,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10.張某蘭與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糾紛

簡要案情

張某蘭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營港中肥化(營口)硫酸鉀廠購進遼寧金農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農高科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金農夫”功能硫酸鉀肥料、“艾爾克”鉀素肥料,上述兩種產品包裝袋上均標註了“羅布泊”鉀肥、“新疆·羅布泊”字樣,共計40噸,每噸進貨價2700.00元,銷售價2800.00元,至案發時尚未銷售。

另查明,“羅布泊”的商標註冊人為第三人,該商標是新疆著名商標,該公司獲得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該公司是“羅布泊”農業用硫酸鉀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張某蘭經營的“金農夫”功能硫酸鉀肥料、“埃爾克”鉀素肥料上標稱的“羅布泊鉀肥”“新疆、羅布泊”未經第三人授權使用。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6月6日作出了洮市監行罰字【2018】4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向張某蘭送達,處罰決定如下:一、沒收遼寧金農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農高科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標稱“羅布泊鉀肥”、“新疆•羅布泊”的“金農夫”功能硫酸鉀肥料(50公斤×761袋)、“埃爾克”鉀素肥料(50公斤×39袋)共計40噸,上繳國庫;二、罰款人民幣25萬元,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蘭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化肥經營活動,所經營的“金農夫”功能硫酸鉀肥料、“埃爾克”鉀素肥料在包裝袋上均標註“羅布泊鉀肥”、“新疆·羅布泊”字樣,足以引人誤認為是第三人生產的“羅布泊”農業用硫酸鉀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二)(四)項之規定,構成了實施混淆行為。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而張某蘭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請求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某蘭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鉀素肥料對於農業經濟作物具有改善作物品質的重大作用。在農業市場上潛力巨大。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於張某蘭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化肥經營活動,且所經營鉀素肥料包裝袋標註“羅布泊鉀肥”“新疆·羅布泊”字樣,足以引人誤認為的行為進行處罰,一方面確保了鉀素肥料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其依法行政樹立了良好政府形象。該案的處理,為我省知識產權市場依法行政提供了樣板。

( 二三里編輯 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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