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不是抗拒執行擋箭牌

疫情不是抗拒執行擋箭牌

執行法官務必要依法依規進行判斷,對於企圖拿疫情當擋箭牌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執行法官應該堅決抵制、堅決執行。

當下,全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很多企業已經復工復產,社會經濟生活逐漸走向正常化,法院執行工作也要在貫徹執行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依法推進執行案件的程序,實實在在地為勝訴當事人兌現真金白銀。

儘管疫情的發生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但是疫情不能成為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藉口,執行法官務必要依法依規進行判斷,對於企圖拿疫情當擋箭牌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執行法官應該堅決抵制、堅決執行。

實踐中,有些執行程序並不涉及現金支付,例如房產的評估拍賣,評估人員入戶評估房產只要做好防護措施並不違反疫情防控政策,而且被執行人在疫情之前已經承諾春節假期結束後配合法院評估工作,疫情防控等級下調之後卻以疫情為由拒不配合;有的在疫情之前承諾的執行和解、配合評估也以疫情為由作廢,理由是無人輔導孩子學習,入戶評估、房屋騰退會影響孩子學習,甚至對執行法官進行感情綁架,攻擊法院不講人性……這些以疫情為由隨意撕毀承諾的被執行人對不講誠信習以為常,疫情只不過是他們繼續不講誠信的藉口。

有些執行程序涉及現金支付,有些被執行人以遇到疫情資金困難為由請求法院網開一面,尤其是被執行人為企業的案件,請求法院解凍銀行賬戶,中止對房產設備的處置等,甚至認為法院不滿足其請求就是為其復工復產製造障礙。對於被執行人企業涉及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請求,執行法官務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積極促使執行雙方和解的同時,還應要求企業提供被疫情影響的基本證據材料,綜合各種信息進行綜合性評估。如果請求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企業並不涉及疫情防護類商品,也不屬於疫情影響大的行業,執行法官不應解除執行措施,其他類型企業的請求更要綜合研判、慎之又慎、及時彙報。

被執行人因為疫情認為遭遇了客觀性的困難,申請執行人也大多如此,疫情之下,法院既要為那些真正遭遇困難,講誠信、善經營、有前景的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更要堅決揭露以疫情為藉口抗拒執行者的偽裝,切實保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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