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如果欠款逃跑,該如何處理欠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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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老闆跑了,先不說工資的事情。要知道老闆為什麼要跑?最好先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老闆跑了這事情是不是集體傳言?公司或者工廠近來效益如何?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誠信的公司或者工廠,到了發薪資日期暫時無法發放時,為穩定職工的工作情緒,都會作工資延發的簡單說明。

當然,能傳聞老闆跑了的基本都是一些沒有一定規模的小公司或者工廠,大公司的話,就算老闆跑了,下面基層的工作人員都不會知道,更何況如果是有影響力的大公司的老闆基本不會跑。

如果真是遇到你的公司或者工廠的老闆跑了,而且搞清楚真是沒有能力發工資而跑的,那麼,員工們就要組織本單位人員商量對策。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衝動,不要無視公司財物而隨意損壞,不要在網上指名道姓的發一些攻擊性的不良信息。

其實,解決內部問題不一定要選擇報警,先嚐試在內部限時解決(私企,真的是有老闆跑了,老闆娘沒有跑的),有的時候老闆娘說的話比老闆還管用,也有老闆好堵欠債跑了,老闆娘爽快的站出來為員工解決問題的。所以不要動不動就報警,本來老闆娘可以解決問題的,但是如果先報警,由於老闆娘心態的因素反而會使解決問題的時間不斷的拖延。

當不能有效的在內部解決問題的時候,這時就要選擇報警了,辦法也要有所講究,有的時候在電話裡較難說清楚的事情,只能面談,組織本單位的同事,選幾位代表一起前往轄區派出所,把事情說清楚後等民警回覆。

解決問題的先後也要講究,既然選擇了報警,那麼首先要在限期內找跑了的老闆,然後再說下續的事情。報了警限期內找不到老闆,就要去勞動局,法院解決。


R雨後的陽光


以案示法:

小李於2019年5月進入重慶當地一家餐館工作,工作崗位是廚房幫工,平常的工作就是在該餐館的廚房打雜,給廚師打下手,順便學學炒菜的手藝。雙方未簽訂的勞動合同,該餐館是個體工商戶,辦有營業執照,屬於典型的夫妻店。老闆負責炒菜,妻子負責前臺接待、收銀。去年春節,老闆為了保證小李過完春節後即時來上班,就扣押小李兩個月工資約7000元未支付。老闆向小李承諾,春節後只要小李來上班,7000元工資當場兌現,並向小李派發新年開工紅包。

誰知,疫情的突然到來,重慶市於2020年年初開始進入管控期,餐館等人員大量聚焦的店鋪不允許開業。待管控期結束,小李去餐館上班時發現,餐館已關門大吉,大門上貼著一張餐館轉讓的廣告。小李要求老闆支付其拖欠的工資,老闆以疫情餐館沒開業,餐館在轉讓,沒有錢支付其工資。

小李無奈之下向當地勞動部門監察大隊投訴,餐館老闆在勞動監察大隊陳述中認可用工事實,但不認可拖欠小李工資的事實。小李只好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要求該餐館老闆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未發放部分28000元;拖欠工資7000元;經濟補償金3500元。經過庭審、舉證質證、雙方辯論。仲裁庭認為,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及餐館老闆拖欠小李的兩個月工資的事實屬實。仲裁委依法裁定: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餐館老闆向小李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未發放部分28000元;拖欠工資7000元;經濟補償金3500元。

朱律師認為: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朱律師建議:

用工單位應依法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否則,則涉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需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重慶朱成義律師


我在幾年前遇到過一個企業老闆,我只問了他一個問題,他就放棄了跑路。

那天,老闆帶著營業執照和公章來跟我說:他公司欠了很多錢,準備跑路了,後面的事需要全權委託吳律師處理。我問他:員工的工資都付清了嗎?他說三四十個員工的工資已經拖欠幾個月了。我說你員工工資沒有付清就選擇跑路,那就涉嫌犯罪了,你跑到天涯海角也會被公安機關追回,欠了其他債務跑路,公安機關倒不會插手。老闆聽了大驚:跑路前一定先把拖欠的員工工資結清。

從上面一個案例可以看出,拖欠員工工資達到一定標準,就可能觸犯了刑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發生老闆拖欠工資並且跑路的情形,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其限期支付,老闆仍然不支付的,勞動監察大隊會將該投訴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所以,對於員工來說,如果單位拖欠工資,此方法也是一種維權的思路和途徑。當然,並不是只要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工資的行為都會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而是單位的此種行為需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除此之外,作為員工被拖欠工資後,也可以選擇向當地的工會、信訪局、行業主管機關等部門投訴。如果單位出具了欠條,也可以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如果單位沒有出具欠條,在是否拖欠工資以及工資數額多少等方面存在爭議的,也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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