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OTC、破壁飲片等10類藥品擬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乙類OTC、破壁飲片等10類藥品擬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本報記者落楠) 4月29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明確,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按通用名進行管理,符合《藥品目錄》的藥品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並對《藥品目錄》的制定、調整和使用以及醫保用藥的支付、管理與監督等作出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保健藥品、乙類OTC藥品,破壁飲片、精製飲片等對標準飲片進行再次加工的飲片等10類藥品擬不納入《藥品目錄》。

根據《徵求意見稿》,《藥品目錄》含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和中藥飲片五部分,省級醫保部門按程序增補的藥品單列。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製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標準炮製的中藥飲片,並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按規定程序納入《藥品目錄》。

根據《徵求意見稿》,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保健藥品、乙類OTC藥品,破壁飲片、精製飲片等對標準飲片進行再次加工的飲片等10類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有“被有關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等六種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後,直接調出《藥品目錄》;符合“臨床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等三種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及相應程序後,可以調出《藥品目錄》。記者發現,《徵求意見稿》未提及備受業界關注的中藥配方顆粒。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年調整1次;所有談判藥品原則上只續約1次,續約期2年;建立《藥品目錄》准入與醫保藥品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支付標準)銜接機制。根據《徵求意見稿》,除中藥飲片外,原則上新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同步確定支付標準。其中,獨家藥品通過准入談判的方式確定支付標準;非獨家藥品中,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中選藥品,按照集中採購有關規定確定支付標準;其他非獨家藥品根據准入競價等方式確定支付標準。執行政府定價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支付標準按照政府定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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