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維滋gli Amorosi”商標無效宣告

“谷維滋gli Amorosi”商標無效宣告

爭議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3074767號“谷維滋gli Amoros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深圳市中興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13日提出註冊申請,初步審定後,家樂氏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2017年5月15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麵粉製品、豆漿、冰淇淋”商品上。

爭議商標於2017年6月20日轉讓給深圳市鮮派客莊園供應鏈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

2017年10月17日,申請人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通過中國海關的衛生檢查檢疫,進入中國境內進行銷售,且銷售區域已擴展至上海、北京等數十個省市、地區,同時,申請人通過其微博宣傳,亦使得“谷

維滋”品牌產品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本案爭議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谷維滋”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谷維滋”商標文字構成、排序完全相同,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麵粉製品、豆漿、冰淇淋商品與申請人商標在先使用的穀物早餐等商品在銷售場所、消費者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的重合性,

同時,結合被申請人亦曾擬受讓的另一商標系搶注申請人的另一商標並被不予核准註冊的情形,可知本案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難謂善意,被申請人在關聯性較大的商品上將申請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構成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對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保護是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宗旨出發,以制止商標惡意搶注行為,該條款是對商標註冊制度的有效補充。

首先,“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判定應當結合申請人舉證的其在先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廣告宣傳等個案情況綜合判斷。

其次,對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保護範圍雖然原則上應以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但在具體案件中綜合考慮商標顯著性、知名度、近似程度、商品的關聯程度以及被申請人的主觀惡意等因素,也可適當擴展至關聯性較強的商品。

再次,“不正當手段”與“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作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的兩個適用要件,此消彼長。

“不正當手段”的判定即考察被申請人明知或應知的狀態。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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