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李晨分手,這個問題卻一直沒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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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扎心一問:離婚了,保險怎麼辦?

范冰冰李晨分手,這個問題卻一直沒人關注……


要說范冰冰和李晨的故事也真是蠻一言難盡。

2015年5月29日中午,李晨發文“我們”並配上二人合照,一向霸氣的範爺立馬轉發這條微博甜蜜回應,兩人的關係正式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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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畢竟娛樂圈的感情向來難以捉摸,再加上范冰冰負面新聞纏身,時隔5年,兩人還是分了手。

6月27號晚上20:24分,沉寂許久的范冰冰率先發文:

范冰冰李晨分手,這個問題卻一直沒人關注……


李晨轉發了這條內容並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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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兩人的感情徹底畫上句號。

不得不感嘆一句,這分手文案還怪有儀式感的,正好和公佈戀情時的“我們”首尾呼應。

細數他們交往這幾年,范冰冰真能算得十分盡心盡力——雜誌、廣告、電影節、宣傳、大牌資源……但凡能給李晨安上的好處,范冰冰基本都給了。

但兩人分起手來不還是絲毫不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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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看,成年人啊,畢竟還是不能拿情情愛愛當飯吃,什麼都不比切身利益來得實在。

錦妹一直勸身邊的兄弟姐妹們留一線,在婚姻中更是要如此。萬一離婚已經不可逆轉的時候,我們總得保證自己能拿著屬於自己的東西離開吧。

這其中,房子車子孩子的去向問題已經有很多人討論過,但保險財產如何分配一直少有人談。

所以錦妹今天就和大家仔細聊聊這些問題:

1、婚前一方購買的保險如何處理?2、婚後購買的保險如何處理?3、什麼保險是不能因為離婚而分割的?4、為子女購買的保險,離婚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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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購買的保險如何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

但是一般在現實生活中,像重疾險、壽險這些險種,繳費時間跨度會很長,哪怕保險是婚前買的,也必然會出現婚後繼續支付保費的情況。且這個保費很大概率是以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

關於這個悖論點,法律暫時沒有明確規定。

錦妹查詢了一些案例,基本上是這樣處理的:

由於該保險合同訂立於婚前,購買保險一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這個債務雖延續至婚後繼續支付,由於合同的相對性,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有鑑於此,配偶一方並不因夫妻共同財產用以繳納保險費而取得保險利益;而在離婚時,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一方
應當給予另一方所繳保費的一半作為補償。


這樣既保障了投保方婚前購置保險的利益,也對於配偶進行了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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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買的保險如何處理?

只要是結婚後買的保險,無論是自己買還是為對方買,均為夫妻共同投保,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是需要進行分割的。

分割的辦法有兩種:

一是退保,退回保單的現金價值,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不過這辦法的損失會比較大,因為退回的現金價值一般都比交的保費少。如果是短期險還好,本來就交的少,但如果是長期險,就非常不划算。

所以這時候就有了第二個辦法,即變更投保人,也就相當於將保單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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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誰投保就很重要了,我們分兩種情況談:

a.丈夫是投保人同時也是受益人,那若是希望繼續投保,還需要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妻子,妻子從此和這份保單沒有關係。

b.丈夫是投保人,而妻子是受益人,那若是希望繼續投保,享受保單利益的妻子就需要補償丈夫保單現金價值,而且需要兩人與保險公司一起協商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所以一般來說,如果要對婚後保險進行分割,又不想因退保虧本太多,只要理清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適當賠付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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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什麼保險是不能因為離婚而分割的呢?

這裡我們就要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年11月30日)》,其中提到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原文內容如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附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麼意思呢?這其中有兩層概念。

第一層:

在婚內,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購買的意外保險、健康保險(具體範圍見下表)如果發生理賠,都屬於被保險人婚內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不會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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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的這些險種,一旦理賠,理賠金就永遠屬於被保險人個人,有最高人民法院給大家撐腰~

這也是為了防止極端情況出現,畢竟如果萬一我們遭遇意外或不幸,還要被已離婚的前配偶索要保險賠償金的話就太可憐了。

第二層:

在婚內,夫妻一方以受益人身份獲得的死亡保險賠償金,屬於婚內個人財產,離婚不被分割。

什麼意思呢?我們結合例子來理解:

小紅和小剛是夫妻倆,小紅的父親老錢給自己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額100萬,指定受益人為小紅。

老錢去世後留下了一套房子價值200萬,金融資產100萬,公司股權價值100萬,小紅作為唯一的繼承人法定繼承,獲得保險公司賠款100萬元。

那麼這些財產該如何分配呢?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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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有保險理賠金全歸小紅一人所有。

這種方法也經常被用在遺產繼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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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子女購買的保險,離婚後如何處理?

婚姻期內,給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可以分割嗎?如何分割?

首先,退保當然是可以的,進而就可以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但同理,這樣很虧。所以我們還有不退保的方法:

1.屬於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的話,可以由獲得撫養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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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屬於人壽保險中的生存保險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數,子女將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

這種情況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所以父母為子女支付的保險費應當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情況不能撤銷贈與。

也就是說不用把保費退給誰也不補償誰現金價值,投保人如果不退保就繼續交保費,或者變更投保人讓其續交保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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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不保愛但保證大家的財產安全。

所以離婚該如何分配等問題,《保險法》和保單中都會說明。

最好的情況當然是大家相親相愛、和和美美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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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真要走到離婚那一天,也希望大家走得體面,不至於在失敗的感情中落得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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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有什麼問題的話歡迎直接留言或者來後臺問錦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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