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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報案。
不管錢多錢少,那都是你辛苦賺了來的。報案時和警員講清事情的來龍去脈,保留聊天記錄,交易憑據等,方便你為警方提供證據,也方便警方更大力度破案。
首先報案是對受害人的一種保護,同時也是對犯罪人的一種懲罰。
其次報案有可能幫你挽回一定的損失,我個人覺得被追回的可能性特別小,除非你第一時間報案,就是在對方還沒來得及把錢轉出去的時候就報案,然後銀行凍結對方銀行卡,你的錢還在卡里,這樣被追回的可能性很大。
二十多天前我被騙了一萬多,有交易記錄,有二維碼,還有對方的銀行卡號。反應過來被騙,當天就打電話到派出所報案,但是由於時間關係,我第二天才到派出所做筆錄,可能這段時間對方就已經把錢轉走了。 到現在派出所那邊也沒給我消息,不知道他們查的怎樣了。但是我心裡清楚這筆錢是無論如何都追不回來了。
在此,我想提醒各位朋友們,在網上聊天凡是涉及錢財的一定要慎重。在網上找兼職比如刷單,打字賺錢都是騙子,切勿相信。
陳陳陳的夢
當然可以了,但報了案不一定有用,在整個過程中自己一定要注意“留存證據”,不然報了警沒證據、又說不清事情的經過,報警等於沒報。
先說個案例:有個寶媽第一次做微商,被一個人以“加盟費”為由騙走了3000塊錢,而這3000塊錢對她來說並不是個小數目,本來指著這個加盟費(拿貨)賺錢呢,沒想到被坑了。這個寶媽第一時間就選擇了報警,但警察詢問她情況時“卻一問三不知”,比如問怎麼認識的?誰介紹的?賣的什麼產品?是否有交易記錄之類的?一概說不清楚。可能這與她被騙之後情緒激動有關,但從本質上講,這些訊息對於警察處理案件,及時追回被騙款項是很有幫助的,寶媽卻遲遲提供不了,等能提供時,錢都通過渠道洗白了。
所以,當我們被騙之後,要自己先冷靜下來,想好怎麼跟警察說,比如是怎麼被騙的,騙子以什麼樣的手法騙的你,而你又是通過什麼渠道和途徑給的錢, 是否有能證明騙子身份的資料,或者說有什麼相關的證據能證明騙子的身份。
只有我們在報警時,第一時間提供這些資料,警察才能根據自己給出的資料立案偵查,不然的話,等你羅裡吧嗦的說了半天廢話,警察搞不懂你是怎麼被騙的,而你被騙後又慌慌張張的,最後警察找不到人了,而你也白白的損失了錢。
最好是直接去派出所當面報案。
這裡我說兩條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立法的界定是3000元以上,被騙3500元已經夠立法標準了。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此外,微信的聊天記錄,以及群的二維碼都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的,而且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微信群“誰建群誰負責”,如果能像警察同志有條理、清晰準確的描述被騙過程,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迅速的找到騙子的。
而且現在已經是2020年5月3日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份修改決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也就是說微信聊天記錄也是可以作為證據存在了,所以只要自己交待清楚被騙的經歷,並且積極的配合警方工作,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信息來佐證自己被騙了,那麼還是有很大幾率抓到這個“詐騙犯”的。
實體店老王
數額太小了,報案了可能也是不了了之,而且紅包記錄和二維碼僅僅是支付明細,並不能證明別人存在詐騙的行為。所以還是自己吃了啞巴虧。下次可別這麼傻了,記住這條,凡是跟你提錢的,只要是陌生人不是現實生活中的朋友,一律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