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里面的工龄,对企业员工以后退休有什么用处?

艺享书画


如果是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指企业人员),那工龄非常有用。因为从参加工作到92年之间的工龄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与计算应得养老金额度。如果是其后参加工作的,那养老金计算是依据实际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与工龄之间关系不大。仅供参考!


长金老者


必须清楚,对员工以后退休有用的工龄,必是记录在挡案里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足以认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反之亦然。

可以这么说,记录在案的,足以认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就是按政策规定,必须一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对待,进而计算并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比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时点以前的工龄,复退军人部队服役时间,知青上山下乡时间,民办转公办教师前的任教时间等。

可见,在人事挡案里面所记录在案的工龄,对员工末来退休有用与否,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可以说,有的工龄有用,有的工龄则没有用。而且,还须坚决剔除之。

有用的工龄记录,比如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相伴相生的工龄。有的工龄,在挡案里虽有记载,但它实际上对退休不起任何作用,而且,还是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并须扣减掉的那些工龄。

比如,劳动合同制人员停保断缴欠费的工龄,停薪留职时间,因病休转吃劳保时间,以及人虽属单位在册,但却是长期的“两不找”人员等,这些情况下的工龄记录,尽管挡案里可以寻觅得到,但仅只能作为历史存在而已,对于退休没有任何的实际作用。


刘正民


档案里的工龄,对企业员工以后退休有什么用处?能够建立档案的企业一般都是国有企业,那么国有企业职工的工龄也是要细分的,如果在没有缴纳社保之前的档案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工龄,这是是非常有用的,可以计算为社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企业职工社保制度的实施,应该是从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才正式开始的,但是有的地方是从1992年全面开始试行,大部分地方是从1996年开始实行,所以1992年或是1996年之前计入个人人事档案的工龄,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应当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一样,都可以在退休时计算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就是没有实际缴费,但是可以视同为缴费。因为当时并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也没有按照要缴纳养老保险才能办理退休的规定,后来实行社保缴费制度以后,为了确保制度执行的连续性,实现新老制度的有效衔接,那么在没有没有实际缴费的工龄,应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不缴费,实际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由当地财政来负担,由财政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年限,一次性划拨给社保基金。

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方法和实际缴费年限是一致,但是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具体的缴费金额,所以需要先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所以像重庆等很多地方,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都是按照140%来确定,由于每年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不一样,所以每年140%缴费指数相对应的缴费基数也就不一样。视同缴费年限大都是在1992年之前,最晚的是1996年之前,而那时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非常低的,平均只有100多元或是200元左右,按照这样的工资水平,即使按照140%来缴费,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也是非常低的。

为了弥补视同缴费年限人员缴费基数过低的问题,因此各地在养老金的计算中,增加了一个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结合退休前上一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工资来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的计发基数,在根据视同缴费年限年限来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于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还要给予一定的特别照顾。

综上所述,在社保缴费制度实施之前档案里记载的工龄,一般都应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折算的缴费指数是比较高的,一般都是在140%左右,在养老金计算方面,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增发过渡性养老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档案里的工龄不但有用处,而且用处还是非常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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