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返利骗钱财,非法经营还是诈骗?

王某成立了开发区全家福健康体验中心(简称抚顺8号店),隶属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老妈乐公司”)。白某在店里任店长,负责招揽会员、收取会员资金、向老妈乐公司转移资金、向会员返款等事宜。

抚顺8号店按照老妈乐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免费体验按摩仪、凭宣传单领取一元钱、免费旅游等方式招揽会员,宣讲老妈乐公司在全国有多家酒店、山庄等项目,承诺投资人可以每天享受公司分红,投资即能获得高额返本、返利。白某在担任店长期间,共吸收50余名会员的资金,合计金额2,063,8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本案系单位犯罪,上诉人白某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符合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二、量刑过重。

二审认定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本案部分投资人已获得部分返利,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老妈乐公司单位犯罪,被告人白某作为店长应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不是原审法院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自然人的理由和辩解,上诉人白某作为老妈乐公司下级单位李某妈乐公司8号店店长,在其作为店长经营管理期间,受上级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示,以非法集资活动为主要活动,由其负责向公众吸收存款,并将收到的钱款上交公司财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原审法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以自然人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判处上诉人白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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