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拒执罪案件 彰显司法权威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拒执罪案件 彰显司法权威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拒执罪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公开宣判拒执罪案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

在原告王某和被告卢某借款纠纷案中,2017年12月15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卢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诉讼费,但该判决生效后卢某拒不履行。2018年2月9日,催款无果的王某向五指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2月27日,法院作出冻结卢某名下财产并查封其名下一辆越野车的裁定,同年3月12日,法院向卢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其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指定的账号支付案款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等合计1422369.61元。但卢某以各种借口推诿,拒绝清偿欠款,经执行法官结合卢某本人供述并调查查明,卢某平时有种植瓜菜、经营收购瓜菜的生意和帮他人开车的工作等收入,其年收入合计约为十二万元。另查明,卢某在乐东县某农场承包了30亩香蕉种植基地,已收入十四万元,有能力支付部分案款但拒不执行;同时,卢某名下由一辆越野车被法院查封,但其拒不交出该车,致使执行法院无法处置抵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鉴于卢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并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书,且2020年3月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确定分期还款方式,卢某支付第一笔案款28万元,并取得王某的谅解,可适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五指山法院执行法官表示,被执行人应当尽早履行法定义务,任何的逃避或拒不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法官温馨提醒,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期间,如果被执行人需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主动与执行法官或申请执行人联系,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有效方式进行汇款,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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