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拒執罪案件 彰顯司法權威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拒執罪案件 彰顯司法權威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就涉嫌觸犯“拒執罪”。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拒執罪案,當庭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法院公開宣判拒執罪案件,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起到了良好的社會警示效果。

在原告王某和被告盧某借款糾紛案中,2017年12月15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盧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訴訟費,但該判決生效後盧某拒不履行。2018年2月9日,催款無果的王某向五指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年2月27日,法院作出凍結盧某名下財產並查封其名下一輛越野車的裁定,同年3月12日,法院向盧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要求其自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法院指定的賬號支付案款及利息、案件執行費等合計1422369.61元。但盧某以各種藉口推諉,拒絕清償欠款,經執行法官結合盧某本人供述並調查查明,盧某平時有種植瓜菜、經營收購瓜菜的生意和幫他人開車的工作等收入,其年收入合計約為十二萬元。另查明,盧某在樂東縣某農場承包了30畝香蕉種植基地,已收入十四萬元,有能力支付部分案款但拒不執行;同時,盧某名下由一輛越野車被法院查封,但其拒不交出該車,致使執行法院無法處置抵債。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執罪。鑑於盧某歸案後能如實坦白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書,且2020年3月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與申請執行人王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雙方確定分期還款方式,盧某支付第一筆案款28萬元,並取得王某的諒解,可適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五指山法院執行法官表示,被執行人應當儘早履行法定義務,任何的逃避或拒不執行的行為,終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法官溫馨提醒,受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的期間,如果被執行人需履行法定義務的,可主動與執行法官或申請執行人聯繫,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寶、微信轉賬等有效方式進行匯款,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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