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的整形美容费是否能获赔偿

临时停靠要注意,当心害人又害己。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无牌摩托车与停靠一旁的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案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受害方整形美容发生的费用。

2018年8月26日5时30分许,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平江县伍市镇工业园迎宾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伍市镇迎宾路天希新材料有限公司地段时,与由吴某驾驶临时停靠在道路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了李某一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7日,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发生后,住院治疗了25天,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其中有几万元整形美容费用。事发后,双方就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双方就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协商不成,故起诉至法院。在开庭时,保险公司对李某诉请的整形美容费不予认可,认为李某的病历及出院医嘱里没有注明需医疗美容,因此认为此项费用不属于医保用药部分,不予理赔。并针对其整形美容项目及费用与交通事故创伤间的关联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申请鉴定。2019年12月23日,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被鉴定人李某的整形美容项目及费用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额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其伤情已影响到了李某的面部容貌,且李某对其鼻部进行整形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按5:5比例承担事故损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