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
停车难题日益凸显
不但公共场所车位紧张
小区内的车位更是成为僧多粥少
供不应求
关于小区路面能不能停车
停车能不能收费的事
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最近,张家界高盛澧水湾小区的业主们
也遇到了这个烦恼
一些没有购买地下车库的业主
把车停在小区路面上
本来好好的没什么问题
可最近,物业通知
路面停车要收费了
!!!
通知显示:
凡是进入小区未进车库的(包括外来车辆),限时30分钟,30分钟未走的,超过1分钟,收取停车费50元。并且强行赶走,以岗停计时为准。大车严禁入内。
突然要收取停车费
对于有车但没有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业主
成了很大的负担
那么小区地面停车位
到底是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该不该收费?
湖南人民法院官微最近公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一小区停车位的判例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运公司)是一家建设单位,2007年经重庆规划局批准,实际建成了地面停车位270个左右,均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豪运公司在购房合同中也约定了,如果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归豪运公司所有,豪运公司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
此后,豪运公司准备将部分车位出租给业主,而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3月发出通告,声明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为小区业主共有,豪运公司无权出租或者销售。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地面停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全体业主。豪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豪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
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有必然联系。故豪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豪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因此
根据法律规定
小区路面停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物业及开发商不应乱收费
除了此次高盛澧水湾小区
“路面停车位收费”事件
此前,张家界鑫成君泰还出现过
地下停车位事件
2015年,鑫成君泰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就地下室产权明晰、租售等问题存在分歧。于是小区里不时有多名身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人员聚集。小区气氛十分紧张,业主们胆战心惊。
2015年11月18日晚,出现了开发商相关人员在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殴打业主,民警开枪4声的重大事情!合理、文明维权的业主遭殴打后住院数日。
2016 年1月11日,根据市政府安排,市房管局牵头召开了鑫成君泰地下车库及会所权属问题说明会,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永定区委政法委、永定区公安分局、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大桥派出所及月亮岛社区居委会、鑫成君泰住宅小区开发企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房管局就相关单位于2015年12月17日召开的“鑫成.君泰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及会所权属问题联席会议”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下发了会议纪要。
会议对项目地下车库及会所的权属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
1、该项目地下车库使用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该项目地下车库已经规划部门许可,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目前只能定性为普通地下室,且开发建设费用未计入房价、建筑面积未分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该项目会所所有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会所已经规划部门许可,且开发建设费用未计入房价、建筑面积未分摊,其房屋所有权依法归属开发建设单位,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关于小区停车位
所属权问题要明晰
高盛澧水湾小区内
路面停车位收费问题
希望有关部门关注到并尽快解决
给小区居民一个交代
素材来源:湖南人民法院官微、网络
来源:张家界微地产 编辑:大庸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