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法律实务 | 国际贸易中采用刑事手段追索欠款有效吗?

跨境法律实务 | 国际贸易中采用刑事手段追索欠款有效吗?


走出去智库观察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增加,而且很多债务无法收回,长期积累的坏账造成企业大量内耗,对外贸企业的经营造成很大影响。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永锐律师认为,海外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一些债权人为了加快索债,往往采取举报犯罪的刑事手段追讨欠款,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采用哪种方式更有效?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朱永锐律师的文章,供关注国际贸易中债务纠纷的读者参考。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外,对于合同诈骗这类犯罪,与正在实施的暴力犯罪不同,警方一般都不会立即采取行动、实施抓捕。


2、国际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会更为迅速,因为诉讼仲裁程序中仅仅审核表面证据,在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后,就可以立即采取保全行动、发布禁令。


3、企业之所以很迷恋刑事手段,是认为刑事手段能够产生更大的压力,可以让债务人吐出不为人知的资产、甚至借款来还债,并且还免去了长年的法律程序。但不客观分析犯罪的构成,仅仅出于经济目的使用刑事手段,则不仅不会奏效,还会耽误正常的司法救济。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在国际贸易中,约定仲裁途径解决商业争议是普遍做法。没有约定仲裁的,也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是,诉讼时间持久,并且判决的跨境执行也常常存在法律障碍;仲裁途径,虽然可以更加便利地跨境执行,但是成本不低,并且即使快速程序也满足不了债权人追索欠款的急切心情。因此,许许多多的当事人想到了通过刑事手段追索款项、挽回损失。


采用刑事手段,举报犯罪,以达到维护权益、追索资产、实现债权的目的,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形:


(1)具备必要的犯罪线索,确实涉嫌构成犯罪,应当进行刑事侦查、乃至刑事处罚的;


(2)举报犯罪的证据线索不充分,甚至明显不具备启动刑事程序的要素,但是债权人希望利用刑事手段施加压力,以期迅速实现债权,以刑事手段追债。实际上并不关心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甚至还承诺或者周旋使犯罪嫌疑人免于处罚,从而加速其还债。


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环境下,针对境外的对方当事人,这种刑事手段有效吗?


为什么很多当事人如此热衷刑事手段呢?虽然刑事侦查机关不得非法违规介入经济纠纷,但是此类事例确曾有发生。在许多人看来,侦查机关一旦介入,凭借其强制执行力,立即拘捕嫌疑人(实为债务人)、查扣资产,雷霆万钧之势,债务人立即感受到灭顶之灾。即使其不承认存在经济犯罪,也往往会马上支付款项、返还财物,破财免灾,迅速满足债权人的一切要求。这是许多当事人钟爱刑事手段维权的思想根源。虽然此类违规违法操作据报道得到了控制。但是许多当事人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还企图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当中去。


通过刑事手段达到有效维护权利、索回欠款的目的,必须具备足够的要件。在一个国内企业在欧洲的合同纠纷中,有意见认为应当主张搁置仲裁程序,改为向欧盟警方举报犯罪,在讨论中较大的分歧集中体现为四个问题:


1. 有足够的证据去立案吗?

2. 欧盟警局会马上抓人吗?

3. 警局会很快冻结财产、划转资金吗?

4. 如果犯罪分子要求你承诺还债以后就将其释放,能操纵欧盟警局放人吗?


以上四个条件,能做到哪一个?


一、有足够的证据立案吗?


立案的证据是指提供犯罪线索,而不要求足以定罪量刑。这是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虽然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是这个形式条件基本都是必备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备表明犯罪线索的证据。


用来立案的证据,在一些当事人看来倒是可以通过一些夸大、渲染的手段来罗织起来。但是,欧盟警局会马上抓捕被举报人吗?


二、警局会马上抓捕被举报人吗?


这是通过刑事手段实现债权的核心。只有迅速实施抓捕,才会切实产生压力,让对方感受到灭顶之灾,从而迅速返还财物。


首先,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外,对于合同诈骗这类犯罪,与正在实施的暴力犯罪不同,警方实施抓捕都慎之又慎。在国外的侦查机关报案、启动侦查程序,所需要的时间甚至不一定比诉讼仲裁更少。极有可能在诉讼仲裁中已经完成了保全财产、冻结账户,而刑事程序还没完成立案,因为刑事立案是非常谨慎的。笔者曾经在意大利米兰警局举报合同诈骗,警局官员解释说,意大利的警察没有自行立案侦查的决定权,一切要由法官决定,请耐心等候,立案与否将通过使领馆转告我方企业。


为了追索经济债权而提起的刑事举报,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明显构成犯罪,或者根本不构成犯罪。各国普遍采用刑法的谦抑原则,在经济纠纷领域不会轻易使用刑事手段,尤其是存在诉讼、仲裁等民商事救济途径的时候,不要认为外国警局会一接到犯罪举报就会立即行动。


其次,抓人以后会对债务人产生什么压力呢?在取保制度较为严格的国家,基本不予取保,嫌疑人一旦被抓,在其主观上会感觉何时能再见天日,不可预测,因此心理上产生巨大压力,尤其是在被侦查人员讯问时如果没有律师在场,嫌疑人完全不知所措。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容易答应经济条件、满足债权人的愿望。


但是,不少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取保释放的应用十分广泛,律师的参与也更加深入。以上述欧盟的案件为例,《欧洲人权公约》规定必须保障公民获得公正的审判,未经法院依法定罪不得剥夺人身自由和财产。这一原则体现在了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当中,以英国刑事诉讼制度为例,根据《1976年保释法》,取保释放是常态,入狱羁押是例外。在判决有罪以前需要入狱关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只限于谋杀、一般杀人和强奸犯罪等重罪。对于经济犯罪,除非有弃保潜逃、威胁证人、毁灭证据等实际可能性,基本都会取保释放,期待通过关押来施加压力基本达不到目的。警察讯问也必须有律师在场,并且嫌疑人还有权保持沉默,债权人期待的威胁、利诱难以操作。在刑事诉讼中超时羁押、剥夺律师提供帮助的机会都构成违法,例如在英国制度下,被侵犯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警方,律师不在场期间所作出的认罪陈述可以依法排除。债权人想象中把嫌疑犯关进暗室进行威逼利诱的场面不会发生。24小时(英国最长96小时)不能决定指控,就必须释放,即使决定指控也通常要取保释放。


这样一来,即使抓了人,其也未必使其感受得到灭顶之灾。


三、警局会很快冻结财产、划转资金吗?


侦查机关未必会一接到报案就立即查封嫌疑人的资产或涉嫌犯罪的账户,更不会立即划转资金。刑事程序中要对犯罪嫌疑做出必要的判断,并且对资产的性质确认后才能采取措施。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或者发布命令,警方往往不能直接处置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曾有观点认为只要在欧盟警方一立案,立即会冻结资产并划回资金,完全是误导了企业决策。


相反,国际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会更为迅速,因为诉讼仲裁程序中仅仅审核表面证据,在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后,就可以立即采取保全行动、发布禁令。例如,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规则,紧急仲裁员可以在两天内作出保全财产的临时措施。并且,仲裁庭的保全措施可以在绝大多数国家执行。


四、如果犯罪分子要求你承诺还债以后就将其释放,能操纵欧盟警局放人吗?


除了不告不理的案件或者轻微案件,被害人放弃主张、表示谅解通常不能阻碍刑事程序的推进,充其量可以让法院在量刑时候考虑,之所谓诉辩交易。脱离法律之外,中方企业恐怕没有能力操控外国司法机关,说抓就抓,说放就放。


可见,以上各项条件都不具备。其实,企业都明白,诉讼和仲裁程序中都有财产保全措施和各种禁令,执行的效率更快,尤其是仲裁中的禁令可以便利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执行。例如,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为两地执行保全措施和禁令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是,企业之所以很迷恋刑事手段,是主观认为刑事手段能够产生更大的压力,可以让债务人吐出不为人知的资产、甚至借款来还债,并且还免去了长年的法律程序。然而这一主观愿望很难在国际贸易中实现。


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举报犯罪、打击犯罪是必然之举。但是,不客观分析犯罪的构成,仅仅出于经济目的使用刑事手段,则不仅不会奏效,还会耽误正常的司法救济。进行刑事报案,也不会增加谈判的筹码。在法治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和判例非常丰富,法律的预期性较好,专业的律师会给出客观的分析和预测,对方对于缺少根据的报案根本不会理会。每一个中国企业,在发生经济纠纷准备按照犯罪来举报的时候,都建议认真考虑本文讨论的四个问题,不要对刑事手段做不切实际的期望。


来源:国际商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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