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治理意義

201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個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讓司法真正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作用”。2015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公正進行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則明確將司法公信力作為評價司法體制改革成效的根本標準。2019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再次強調“要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讓司法人員集中精力盡好責、辦好案,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即司法機關行使憲法與法律賦予的權力、贏得民眾信賴與認可的能力。司法公信力既承繼“德禮誠信,國之大綱”的政治傳統,又延續“清正廉明”“明察秋毫”的司法傳統,既彰顯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性質,又為衡量我國司法制度改革進展與成效確立了根本尺度。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公信力的治理意義


  司法公信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直接體現,直接關係到國家權威的強弱。在我國,司法機關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實際上是代表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司法權。司法公信力直接反映了“人民主權”的政治架構在實踐中運行的效果。司法公信力高,則“人民之治”的理論預設與實踐運行互相印證,辯證發展;反之,則會出現政治制度的設計與運作的反差,直接降低整個國家政治體系運作的效能。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我國司法機關作為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在黨的領導下開展活動,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黨已經將“公正司法”作為司法活動的基本價值目標,將司法責任制改革作為基本戰略的前提下,能否提高司法公信力將直接關係到以“公正司法”為基本目標的改革能否落地,直接關係到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能否轉化為優質高效的“司法之治”。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角度來看,司法權運行的核心在於使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規範與個案事實相適應,跨越“一般與個別”這種認識論意義上的不匹配,彌合規範結構與社會結構之間歷史意義上的不匹配,從而獲得司法裁判。由此,紙面上的法律才轉化成特定的“法權秩序”。公眾如果對司法裁判不認可,則不僅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對整個司法活動的認知,而且也會危及對國家立法乃至整個法治體系的信賴。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活動的客觀後果和社會效果,是測量司法制度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標,更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尺度。一個司法系統運作得是否高效公正,可以從其內部的一致性、融貫性等方面去評價,但從一個社會系統的角度觀察,則應從是否適應該國基本國情的立場來評判。而司法機關是否擁有較強的司法公信力,社會公眾是否對司法裁判保持足夠的尊重和敬畏,是其中最為關鍵的指標。實踐證明,我國司法制度總體上是適應我國國情和發展要求的。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國司法機關既要與其他國家司法機關一樣,面臨打通事實與規範的認知鴻溝、溝通法律世界與生活世界的一般性難題,更要面對超大規模國家的非均衡性、快速社會變遷帶來的時態雜合性、公眾對司法需求的急劇增加等獨特的“轉型期”難題。因此,要進一步滿足公眾對司法的期待,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須在堅持我國司法制度基本架構的前提下,對司法體制與機制明顯不適應的部分進行深刻的“供給側改革”。目前來看,在堅持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基本理念的前提下,我國司法改革的絕大多數具體舉措精準瞄向提升司法公信力,已經取得了積極成效。如司法機關人員結構突出基層一線人員為主體,審判權力運行進一步突出審判組織主導,辦理案件模式走向團隊化,審判監督方式走向全流程信息化等。總之,“讓審理者審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權運行格局進一步凸顯,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升的制度條件日趨成熟。

  司法公信力強調司法權以個案裁決塑造社會共同價值觀,從而強化公眾內心對司法裁決的正當性確認,因而強大的司法公信力也將是催動自覺守法的內生力量。法治作為一種政治理想和實踐進程,其形式方面的性質可以概括為以一般性的規則處理千變萬化的個案,往往會發揮極為重要的降低風險或不確定性的作用。這一原理的微觀體現之一就是,司法機關在個人裁判中體現的理性化程度越高,道德上正當性越強,公眾對個案裁判及其相關法律規制的內心篤定就越高,公眾對於違背相關法律要求所面臨的種種譴責、損失以及壓力的認知就越清晰。即是說,由於司法公信力的存在,法律規則能夠深入社會日常生活中,針對行為人的每一種行為發生作用,敦促行為人如“法律所期望的那樣”行動,大大增強社會成員行動的可預測性,大大提高整個社會運轉的效率。在一個立法科學化程度高、司法權威性強的社會,“遵守法律”本身就成為一種道德原則,擁有強大的號召力和感染力。

  在我國的互聯網法院,“在線聽審”大大拓展了個案裁判的示範與引導效應。“裁判一件撤訴百件”,繼而以法院的判決為自行和解方案依據的現象屢見不鮮,正是說明新時代司法公信力增強的生動事例。從更深的層次說,每一個正確的判決都是對當前社會共同價值觀與道德準則的現實化與具體化,每一次正當的司法活動對社會公眾而言都是一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與展示。正是因為如此,增強司法公信力必然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司法公信力具有明顯的溢出效應,是中國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支撐。歷史地看,自全球化大幕開啟以來,一個國家的司法公信力對強化該國在國際經濟社會交往中的地位、增加該國參與國際治理的機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西方世界的興起由英國發端,原因之一就是尚處於成長期的普通法體系為其帶來了一個“有效的產權制度”,其司法為保護和鼓勵生產性的經濟活動作出了積極貢獻。這一以司法保護為支撐的產權制度迅速對當時的世界格局產生了令人矚目的影響。時至今日,以美國為主導的全球化體系下,重要技術標準的西方司法定價機制已經成為美國把控產業價值鏈頂端的基石之一。中國的司法公信力建設,必然以更充分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個案裁判為依託,以深入的裁判說理為表現,以更專業高效的審判組織與監督為制度支撐,不僅為其他國家處理類似問題貢獻更具說服力的“中國方案”和“中國規則”,而且也必將向世界展現一個“追求公平正義、尊重人權、保障產權”的中國形象,從而為中國在全球治理體系重構中發揮更大作用創造條件。

  (作者系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張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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