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等于防暑降温费吗?是入职工工资还是计入职工福利费!

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的区别

高温津贴是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人员提供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只能以现金发放,不得借故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只有那些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虽然人在室内,但工作场所温度在33℃及以上的职工,才能拿到高温津贴,所以高温津贴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目的是“防暑降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提供这项福利,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以领取获得,不像高温津贴那样有严格的温度要求。除特殊工种外,不少国企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夏天所发放的东西或现金,都属于防暑降温费,而非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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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国税函【2009】3号文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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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的一种岗位津贴,暂无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防暑降温费作为福利费性质的一种补贴,需要全额计入工资薪金中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要注意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是有扣除标准的,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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