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的正義系列」影響中國的九大案例之(一)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英]丹寧勳爵

1996年1月3日下午6時左右,巧家縣公安局忽然接到一名中學生的報警電話,稱在巧家縣絲廠附近發現了一具女屍。公安人員立刻奔赴現場,經仔細勘查發現死者系一年輕女子,遭人姦淫後被勒昏,頸部被割開,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處刀傷,左乳房、陰部、肛門被割下,盆腔裡塞有泥土,右褲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跡。警方很快認定這是一起兇殺案,兇手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令在場的警察都感到觸目驚心。由於屍體發現的比較及時,案發現場又是死者所在地,所以警方迅速展開排查。經當地群眾辨認,警方初步認定死者為巧家縣大寨鄉22歲的陳興會。受害人身份確認後,公安人員立即對兇手開始排查。這起案件由於手段極為兇殘,成了當地百姓關注的焦點,警方經過連續排查將犯罪嫌疑人鎖定在本村村民,尤其是與死者相熟的人中,重點調查1月2日與死者有過接觸的人。很快,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鎖定在一個小夥子身上,他就是陳興會的男朋友——孫萬剛。1月2日晚陳興會曾和孫萬剛在一起。很快孫萬剛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辦案民警在盤問時發現,孫萬剛對案發時的活動情況陳述自相矛盾,且行為反常。

「遲到的正義系列」影響中國的九大案例之(一)

  公安機關認定孫萬剛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據是:一是血型鑑定。孫萬剛本人是“B”型血型,而從孫萬剛的衣褲以及其睡過的床單、被子、線毯上檢出與被害人陳興會一致的“AB”型人血,而孫萬剛無法說清血的來源。二是孫萬剛具備作案的時間和空間條件。根據屍體檢驗確定陳興會的死亡時間是1月2日晚9時左右,而根據調查證實,孫萬剛和陳興會於當晚8時20分左右從孫萬剛的姐姐家離開併到過現場。晚10時20分左右,孫萬剛一人到同學曹先亮家住宿。這期間的兩個小時,孫萬剛的活動無他人證實。三是孫萬剛的4次有罪供述中對作案過程的活動範圍及路線的供述與現場勘查及其現場指認的情況基本吻合,對殺人、切割屍體等的過程、方法手段的供述與屍檢結果基本吻合。

 1996年1月3日,孫萬剛被巧家縣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30日經巧家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巧家縣檢察院依法將孫萬剛案移送到原昭通地區檢察分院(現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1996年9月20日,原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孫萬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孫萬剛不服提出上訴。1997年9月19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孫萬剛殺死陳興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原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重審。1998年5月9日,原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以孫萬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面對法院的判決,孫萬剛萬念俱灰,他深深地陷入了對死亡的恐懼之中。“陳興會是我至愛的人,我怎麼可能對自己的戀人下此毒手?自己沒幹的事是怎麼被法院認定和證明的呢?可我用什麼來證明自己的無辜?同學們都知道我們很相愛,說是我殺了她,沒有任何人會相信!”他千萬次地在心中吶喊,可是沒有人能聽到,鐵窗之外的天空是那麼遙遠。這些天的天翻地覆,他像是做夢一般,但他已經不知道到底以前是夢,還是現在是夢,現在能為自己再做些什麼,他不知道。孫萬剛案的一審就此落定,但是我們也不禁心生疑問: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真的相互印證嗎?其實,除了孫萬剛自己的辯解外,當時辯護律師還提出了以下一些疑點:孫萬剛的殺人動機不合情理,僅僅因為女友欠錢就將其殺害,實在有違常理,也與孫萬剛的日常表現不相符;案發現場發現了第三人的紐扣和皮帶,無法解釋;孫萬剛供述對陳興會實施了姦淫,但陳興會的體內沒有檢出孫萬剛的精斑;被害人被切割的器官始終沒有找到等等。死刑判決後,孫萬剛又提出上訴。1998年11月1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孫萬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孫萬剛隨之被送到雲南省第四監獄服刑。

從進監獄開始,8年來,孫萬剛及其家人從未停止過申訴。直到2003年,他的申訴終於有了結果。

  2002年底,巧家縣破獲了李茂富系列強姦殺人案。孫百新和孫萬剛向雲南省人大、檢察院、法院等進行申訴,提出李茂富是殺害陳興會的“真兇”,陳興會被殺案與孫萬剛無關。

  2002年12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鄭蜀饒副院長在孫萬剛父親的申訴信上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審監庭對孫萬剛故意殺人案重新核查,省高院審監庭開始著手進行調卷核查工作。

  2003年7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到省人大轉來的孫萬剛和其父親的申訴信,該院院長再次作出批示,加快了孫萬剛案件的核查工作。

  同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接到孫萬剛的申訴材料,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疑點較多,決定將此案作為服刑人員申訴清理工作的重點案件,交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辦理。

  雲南省檢察院對孫萬剛申訴案件立案複查,申訴檢察處的案件承辦人員審閱案卷;到監獄提審孫萬剛;趕赴案件發生地詢問證人,調取物證、書證,並向原辦理案件的執法部門和承辦人瞭解情況。檢察機關最終排除了李茂富殺害陳興會的嫌疑。但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沒有就此結案,而是繼續對孫萬剛案進行了全面核查。問題隨之被發現。幾赴巧家縣複查孫萬剛案件的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處檢察官高潔峰講述了案件複查中的疑點。“孫萬剛當晚所穿的T恤衫、外衣、外褲都用洗衣粉泡在一個盆裡,案發後一起送檢,都檢出了‘AB’型人血,但浸泡過衣服的血水卻只檢出‘B’型人血,這是自相矛盾的。” 也就是說,從孫萬剛衣服上發現的“AB”型血只是與陳興會的血型相同,在沒有作DNA檢測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就是陳興會的血。“兇手作案用的刀來源不實,去向不清;被害人身體被切割下來的分離物拋棄地點,在孫萬剛4次有罪供述中各不相同,而且至今都沒有找到。”雲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處長倪紹霞介紹,孫萬剛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復勘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等證據不相吻合;其有罪供述相互矛盾,形式和程序存在瑕疵,內容前後不一,不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除了證據方面的原因,據瞭解,公、檢、法三家機關在此案的辦案程序方面都存在著法律“硬傷”,這也是導致孫萬剛一案改判的直接原因。偵查階段,孫萬剛作的其中一份重要有罪供述,是巧家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代他籤的字。公安局的解釋是農村很多當事人不識字,民警順手代簽慣了,認為只要有當事人加蓋的手印即可。審查起訴階段,由於昭通市到巧家縣當時要坐近10個小時的長途車,原昭通地區檢察分院的辦案人員竟為了省事而沒有到巧家縣提訊孫萬剛。審判階段,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後,原昭通地區中級法院再次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成員換了兩位,但有一名的承辦人沒有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公、檢、法各機關負責人都坦言,在各自的環節沒有把好關,辦案粗糙,各家都有應當汲取的深刻教訓。2003年9月16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聽取了孫萬剛案的複查報告後認為:孫萬剛案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確有錯誤。9月18日,雲南省檢察院正式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萬剛故意殺人案啟動再審程序。此時,雲南省高院審監庭對孫萬剛案調卷審查工作也已基本結束,省高院和省檢察院在孫萬剛案原判決中存在重大瑕疵的問題上達成共識。9月2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孫萬剛案。2004年1月16日,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審理後下發判決宣佈:“原判決認定孫萬剛殺死陳興會的證據不足”,宣告孫萬剛無罪。2月10日,雲南省高院的樑子安等幾位法官來到雲南省第四監獄,宣佈了孫萬剛無罪的生效判決。

「遲到的正義系列」影響中國的九大案例之(一)

  目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萬剛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已立案。相關辦案機關都採取措施吸取教訓。雲南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已採取措施加大對違法審判責任的追究力度。1996年1月,一起殺人案打破了雲南省巧家縣城的寧靜。2004年2月,縣城又因為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孫萬剛被無罪釋放再次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8年來,孫萬剛因涉嫌強姦、殺人,歷經5次判決,從死刑到死緩,直至無罪釋放。這從一個側面彰顯了中國司法人權保障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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