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正义系列」影响中国的九大案例之(一)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英]丹宁勋爵

1996年1月3日下午6时左右,巧家县公安局忽然接到一名中学生的报警电话,称在巧家县丝厂附近发现了一具女尸。公安人员立刻奔赴现场,经仔细勘查发现死者系一年轻女子,遭人奸淫后被勒昏,颈部被割开,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裤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迹。警方很快认定这是一起凶杀案,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令在场的警察都感到触目惊心。由于尸体发现的比较及时,案发现场又是死者所在地,所以警方迅速展开排查。经当地群众辨认,警方初步认定死者为巧家县大寨乡22岁的陈兴会。受害人身份确认后,公安人员立即对凶手开始排查。这起案件由于手段极为凶残,成了当地百姓关注的焦点,警方经过连续排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本村村民,尤其是与死者相熟的人中,重点调查1月2日与死者有过接触的人。很快,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一个小伙子身上,他就是陈兴会的男朋友——孙万刚。1月2日晚陈兴会曾和孙万刚在一起。很快孙万刚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在盘问时发现,孙万刚对案发时的活动情况陈述自相矛盾,且行为反常。

「迟到的正义系列」影响中国的九大案例之(一)

  公安机关认定孙万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是: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型,而从孙万刚的衣裤以及其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出与被害人陈兴会一致的“AB”型人血,而孙万刚无法说清血的来源。二是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体检验确定陈兴会的死亡时间是1月2日晚9时左右,而根据调查证实,孙万刚和陈兴会于当晚8时20分左右从孙万刚的姐姐家离开并到过现场。晚10时20分左右,孙万刚一人到同学曹先亮家住宿。这期间的两个小时,孙万刚的活动无他人证实。三是孙万刚的4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过程的活动范围及路线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及其现场指认的情况基本吻合,对杀人、切割尸体等的过程、方法手段的供述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

 1996年1月3日,孙万刚被巧家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30日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巧家县检察院依法将孙万刚案移送到原昭通地区检察分院(现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1996年9月20日,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孙万刚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1998年5月9日,原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面对法院的判决,孙万刚万念俱灰,他深深地陷入了对死亡的恐惧之中。“陈兴会是我至爱的人,我怎么可能对自己的恋人下此毒手?自己没干的事是怎么被法院认定和证明的呢?可我用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无辜?同学们都知道我们很相爱,说是我杀了她,没有任何人会相信!”他千万次地在心中呐喊,可是没有人能听到,铁窗之外的天空是那么遥远。这些天的天翻地覆,他像是做梦一般,但他已经不知道到底以前是梦,还是现在是梦,现在能为自己再做些什么,他不知道。孙万刚案的一审就此落定,但是我们也不禁心生疑问: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真的相互印证吗?其实,除了孙万刚自己的辩解外,当时辩护律师还提出了以下一些疑点:孙万刚的杀人动机不合情理,仅仅因为女友欠钱就将其杀害,实在有违常理,也与孙万刚的日常表现不相符;案发现场发现了第三人的纽扣和皮带,无法解释;孙万刚供述对陈兴会实施了奸淫,但陈兴会的体内没有检出孙万刚的精斑;被害人被切割的器官始终没有找到等等。死刑判决后,孙万刚又提出上诉。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孙万刚随之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从进监狱开始,8年来,孙万刚及其家人从未停止过申诉。直到2003年,他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

  2002年底,巧家县破获了李茂富系列强奸杀人案。孙百新和孙万刚向云南省人大、检察院、法院等进行申诉,提出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陈兴会被杀案与孙万刚无关。

  2002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蜀饶副院长在孙万刚父亲的申诉信上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重新核查,省高院审监庭开始着手进行调卷核查工作。

  2003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省人大转来的孙万刚和其父亲的申诉信,该院院长再次作出批示,加快了孙万刚案件的核查工作。

  同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疑点较多,决定将此案作为服刑人员申诉清理工作的重点案件,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理。

  云南省检察院对孙万刚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申诉检察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审阅案卷;到监狱提审孙万刚;赶赴案件发生地询问证人,调取物证、书证,并向原办理案件的执法部门和承办人了解情况。检察机关最终排除了李茂富杀害陈兴会的嫌疑。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没有就此结案,而是继续对孙万刚案进行了全面核查。问题随之被发现。几赴巧家县复查孙万刚案件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检察官高洁峰讲述了案件复查中的疑点。“孙万刚当晚所穿的T恤衫、外衣、外裤都用洗衣粉泡在一个盆里,案发后一起送检,都检出了‘AB’型人血,但浸泡过衣服的血水却只检出‘B’型人血,这是自相矛盾的。” 也就是说,从孙万刚衣服上发现的“AB”型血只是与陈兴会的血型相同,在没有作DNA检测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就是陈兴会的血。“凶手作案用的刀来源不实,去向不清;被害人身体被切割下来的分离物抛弃地点,在孙万刚4次有罪供述中各不相同,而且至今都没有找到。”云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倪绍霞介绍,孙万刚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不相吻合;其有罪供述相互矛盾,形式和程序存在瑕疵,内容前后不一,不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除了证据方面的原因,据了解,公、检、法三家机关在此案的办案程序方面都存在着法律“硬伤”,这也是导致孙万刚一案改判的直接原因。侦查阶段,孙万刚作的其中一份重要有罪供述,是巧家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代他签的字。公安局的解释是农村很多当事人不识字,民警顺手代签惯了,认为只要有当事人加盖的手印即可。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昭通市到巧家县当时要坐近10个小时的长途车,原昭通地区检察分院的办案人员竟为了省事而没有到巧家县提讯孙万刚。审判阶段,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原昭通地区中级法院再次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换了两位,但有一名的承办人没有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检、法各机关负责人都坦言,在各自的环节没有把好关,办案粗糙,各家都有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听取了孙万刚案的复查报告后认为:孙万刚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9月18日,云南省检察院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此时,云南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案调卷审查工作也已基本结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在孙万刚案原判决中存在重大瑕疵的问题上达成共识。9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孙万刚案。2004年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下发判决宣布:“原判决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2月10日,云南省高院的梁子安等几位法官来到云南省第四监狱,宣布了孙万刚无罪的生效判决。

「迟到的正义系列」影响中国的九大案例之(一)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已立案。相关办案机关都采取措施吸取教训。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已采取措施加大对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力度。1996年1月,一起杀人案打破了云南省巧家县城的宁静。2004年2月,县城又因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孙万刚被无罪释放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8年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人,历经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直至无罪释放。这从一个侧面彰显了中国司法人权保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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