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例:保全成功不等於高枕無憂,切記這一重要環節

看案例:保全成功不等於高枕無憂,切記這一重要環節

近日,一個體工商戶向建始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楊某等人按照生效判決支付工程款、鑑定費、訴訟費共29萬餘元,並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院在訴訟中保全凍結了楊某等人的存款。 可是,當執行人員關聯保全案件劃撥時,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顯示:楊某等人賬上幾乎沒有餘額了。原來,該個體工商戶在 凍結期滿前沒有申請續行保全,導致凍結超期自動解除,存款已被支取殆盡

該個體工商戶於2019年1月10日向建始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等人支付工程款及代購材料款並支付欠款利息。為了避免判決難以執行,該個體工商戶申請財產保全。立案次日,2019年1月11日,建始縣人民法院即根據其保全申請,裁定以39萬元為限凍結楊某等人的銀行存款。裁定書上載明凍結期限為一年。該個體工商戶與楊某等人的官司經過二審終審。2020年6月3日,恩施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楊某等人支付某個體工商戶工程款、鑑定費、訴訟費用合計29萬餘元。楊某並應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此時,一年的凍結期限早已超過。該個體工商戶沒有申請續行保全,凍結逾期自動解除,楊某等人的存款在執行之前被支取,執行增加變數。

此事提醒當事人;財產保全成功不等於可以高枕無憂,保全期限屆滿前要注意申請續行保全。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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