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解释文件废止后,食品标签内容还构成广告吗?

原载:王涤非法研

对食品标签与广告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即食品标签内容是否可以归入广告存有一定争议。我始终认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5年印发的《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文件中的行政解释非常好:“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工商总局解释文件废止后,食品标签内容还构成广告吗?


具体到食品标签,我们可以理解成:在法律及食品安全标准之外的标注内容,符合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制。虽然此文件已被废止,但我认为这一执法理念符合广告法精神,因而是正确的。

最近,北京三中院在“(2019)京03行终288号”二审判决书中重申了原工商总局的上述观点,延续了原工商总局的思路。该院总结的裁判要旨是这样的:“由于食品标签本身即属于一种特定媒介,标签上所使用的图片和文字在具有推销宣传商品作用的情形下,也会具备或符合广告的特征,尤其是对食品标签中非强制性标注项目上,会存在一定并列或竞合关系。在此情形下,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从《食品安全法》角度对相关产品的违法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但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理给出的建议并不清晰,“存在并列或竞合关系”,即法院认为可以是多行为,也可以是一行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