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 | 规范消费金融发展,助力“双循环”发展格局

作者: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曾刚 吴语香

来源:《中国金融》2020年第14期


过去一段时间中,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的增加,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迎来了快速的发展:一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占比不断提高,消费内部升级加速,带动了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的发展;二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升,居民消费意愿增强为消费贷款需求提供了支撑;三是金融科技与消费信贷业务的融合极大拓展了金融机构的服务半径、提高服务效率、提高业务处理能力等,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成本,加快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为消费金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反过来,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也能让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促进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

我国消费金融业务起步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开办的耐用消费信贷业务以及信用卡业务。但受制于居民消费水平、宏观市场环境等多方面限制,在之后很长时期内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进程相对缓慢,相关政策措施以及产业地位尚不明确。直到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开启,才真正从政策角度明确了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支持。

1、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

探索期:(80年代初--2009年)以消费信贷和信用卡为起点,开启消费金融市场。我国的消费信贷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从1981年到198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六个省市的6个行、处、所开办了消费信贷业务。1999年,央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开展。

试点期:(2009年—2013年)以消费金融公司为试点,推动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为解决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需求覆盖不足的问题,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4个城市开放消费金融试点。2013年11月,银监会再次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支持居民家庭大宗耐用消费品、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鼓励民间资本探索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扩大内陆10个城市参与试点工作。

快速发展期:(2014年—2017年)以互联网金融为契机,扩大新消费领域的金融支持。2014年7月,央行、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支持消费金融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并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银监局,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3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创新,鼓励拓展汽车金融、健康消费、信息与网络消费、绿色消费、旅游休闲消费、农村消费等领域,政策对消费金融场景的拓宽和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成熟规范期:(2017年至今)以积极整顿消费金融行业乱象为抓手,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在2015年到2017年上半年的消费金融迅猛发展阶段,行业内出现了众多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偏离了消费金融的本源。2017年开始,监管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多部委就消费金融业务颁布了多项规范管理通知,分别针对校园贷、网络小贷、“现金贷”提出了严格的清理整顿措施,对市场进行肃清。长期来看,政策对行业乱象的及时清理整顿,能够取缔风险过高的产品,关闭无业务资质的公司,为行业长期发展提供良好规范的市场环境。

在整治乱象的同时,国家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指出要“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适应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提供和改进差异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发展消费信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积极满足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升级型消费的金融需求”。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把握好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与消费信贷合理增长的关系。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

2、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格局

我国消费金融的直接参与者主要有三类: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从规模上看,银行依然是消费金融存量的主力,但三大主体开展消费金融都具有各自的特色以及自身相应的优劣势。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信用卡分期、信用卡预付现金、汽车贷、小额消费贷、现金贷、直销银行消费贷和现金贷等产品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其依托稳定、低成本的资金实力,在传统消费金融领域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是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消费金融产品提供者;消费金融公司由银保监会审批设立,从事小额消费信贷、抵押消费贷、现金贷业务的消费金融平台,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速度快、抵押担保要求低、全天候服务的优势,可以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客户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是银行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依托互联网而新兴的消费金融平台,包括综合电商、分期电商、网络小贷、P2P、信用卡代偿机构等,其业务创新能力强,以便捷、高效、低成本化的特有优势吸引了大批的消费受众,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除机构的直接参与外,金融市场也间接为消费金融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目前,ABS已成为消金领域重要的融资来源。2013年《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公告》公布,紧接2014年信贷ABS和企业ABS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次年人民银行推行信贷ABS注册制,消费金融ABS的发行热情全面激发。2017年,我国消费金融ABS发行规模达到顶峰,受“现金贷”整治后回落并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截至2020年6月,我国共发行了824单20895亿元消费金融ABS产品,有效地解决了消费金融快速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图1:历年消费金融ABS发行规模


曾刚 | 规范消费金融发展,助力“双循环”发展格局

资料来源:CNABS,WIND

二、消费金融发展与经济结构优化

无论基于政策理论,还是国际经验分析,消费金融在一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过程中,也不例外。从过去一段时间的发展来看,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国内大循环的形成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的经济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再次强调了“坚定不移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出“着力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要促进国内大循环,扩大消费需求(特别是对新型消费的需求)是政策着力的重点之一。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一国经济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居民消费的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将成为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居民消费对于GDP的贡献长期在50%以上,美国接近70%。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内经济处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由投资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出口需求日渐疲乏,消费需求较好地发挥了对经济发展的稳定作用,居民消费将成为主导今后较长时期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并由此推动经济加快转型,助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适度发展消费金融有助于拉动消费增长。自2009年开展试点以来,我国消费金融由点及面、全面铺开,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随着相关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消费金融在顶层设计中有了更清晰的定位,消费金融市场也得到前所未有的爆发式增长。从公开数据看,我国居民部门广义消费贷款余额(含住房按揭贷款)从2004年末的近2万亿元增加到2020年月45.7万亿元,有力地促进了消费增长,在拉动内需、稳定增长的同时,显著优化了总需求结构。

2、促进消费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

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金融能够增加其当前可以使用的资金,使得其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得以缓解,进而促进消费者增加消费。而且,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消费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消费数量上,还体现在消费结构的变化上。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居民部门的消费结构会逐渐升级,表现为对非耐用品的消费占比下降,对服务的消费占比上升。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居民消费中,耐用品消费占比从1965年的36.9%下降至2018年的20.64%,耐用品消费占比从1965年的15.0%小幅下降至2018年的10.54%,服务消费占比从1965年的48.1%上升至2018年的68.82%。如果中国的消费结构演进遵循类似的路径,将意味着服务消费仍有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耐用品消费则会保持相对较快增长。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相关数据显示,消费金融不仅增加了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近年来还开始更多向个人成长、自我提升的领域延伸,与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等“非传统”商品相关的消费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在推动消费升级的过程中,消费金融通过增加消费者对于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促进高附加值产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淘汰低端落后产能,从而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在投资和进出口贸易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出现乏力的情况下,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

三、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我国以消费信贷为代表的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有其必然性,而且未来仍有广阔的空间。在实践中,消费金融业务在客户类型、市场营销、产品和业务模式、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呈现出不同特点。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满足消费者金融需求、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也由于其机构众多、覆盖面广、业务模式新等而产生新的风险和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1、短期内过快发展积累了潜在风险

目前我国住户部门债务扩张有所放缓,但仍处于快速扩张阶段。2011年以来,中国居民部门信贷余额增速平均保持在20%以上,增速明显超过社会整体负债增速的平均水平。值得关注的是,住户部门短期消费贷款处于高速增长区间,严重偏离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趋势。上述背离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金融消费者理念不成熟,加之部分机构的过度甚至是恶意营销,可能造成了部分借款人超前消费、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等现象;二是商业银行等近年来普遍加大转型步伐,对零售业务的投放动力较强,为促进业务发展不断降低消费信贷门槛,助长了短期消费贷款的快速增长;第三则是部分消费信贷资金被挪用他途,并未真正进入消费领域。所有这些表明,在之前的模式下,我国消费信贷规模扩张过快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抬高居民部门债务水平的同时,并未全部转化为有效的消费需求,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2、多头借贷与资金违规使用

在互联网消费信贷平台的记录未纳入征信系统、中小消费信贷平台信息共享不足的情况下,近几年消费信贷中多头借贷的现象严重。多头借贷,是指单个借款人向2家或者2家以上的消费信贷平台提出借贷需求的行为。由于单个用户的偿还能力是有限的,向多方借贷必然蕴含着较高的风险。

在实践中,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竞争的加剧,不同机构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过程中存在对同一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情况,导致资金供给超过了消费者的真实资金需求。部分消费信贷缺乏真实消费场景支撑,资金流向不透明,甚至流向高风险领域。为按期履约,消费者甚至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导致风险不断积累。除了多头负债外,近几年消费信贷被违反用途挪至房市等投资渠道的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果大量消费贷款进行“伪装”后用于房贷加杠杆,资金流向与发放用途不一致,既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难度,也会进一步抬高居民部门杠杆率,给房地产领域、银行业和居民部门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

3、消费者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与金融科技的支撑。但由于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高利贷、过度贷款、恶意催收等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消费金融的参与者众多,各方法律关系不明晰。尤其是在互联网消费信贷中,贷款业务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大量的实质性交易处理全部隐藏至后台,金融消费者往往只能面对极简化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业务描述,缺少进一步风险质询和疑问解答途径。由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能力参差不齐,多数人缺乏衡量风险和自我维权意识和途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弱势地位会愈发明显。

此外,消费者为获取消费信贷通常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交易记录、信用资料等。目前我国在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政策缺失,部分机构在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同时,向其他机构出售信息牟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展望与建议

从行业整体发展空间来看,预计我国消费金融行业整体上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在构建国内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发展格局中,消费金融的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当然,在监管制度日趋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消费金融行业的经营会越来越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合规经营的消费金融机构的优势会愈发明显。从监管角度看,消费金融行业未来规范的重点将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监管制度,规范互联网贷款创新。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带动我国消费金融大发展的主要载体是互联网贷款,而对这类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监管制度的缺失,从好的方面讲,为消费金融短期的大爆发带来了便利,但从坏的方面看,制度缺失引发了大量的违规、甚至违法的实践,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埋下了较多的风险隐患。从长远看,要促进消费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对重大风险形成制度性的约束。2020年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正式开启了监管制度完善的进程。未来应围绕《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如贷款合作的准入要求,技术、数据应用的标准,核心风控的相关要求,等等),为行业的规范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加强消费金融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引导消费金融机构以真实消费场景为支撑拓展业务,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建立消费场景,实现消费金融业务与消费场景的融合,引导资金真正流向消费领域。降低和限制无特定用途的消费贷款业务占比。推动消费金融机构转变业务发展模式,平衡好业务扩张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第三,完善多层次征信体系。一是建立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库,推进个人商业信用数据、五险一金数据、人事档案数据、消费数据、金融数据等多维数据的整合,逐步形成覆盖人群广泛、信息多元的征信数据库;二是加强消费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电商平台等的跨平台合作,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加强行业信息共享,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三是有序开放政府数据资源。包括个人税务信息、保险信息、生活缴费信息等,充分发挥数据资源的作用。

第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风险意识;二是加强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对消费金融机构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牟利等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相关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充分披露信息,引入市场监督机制;四是对各类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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