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重看《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學會用進化的中國法制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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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是我國第一部以家庭暴力為題材的電視劇。在2001年的當時,該類題材非常新穎,因此在家庭倫理劇中異軍突起,成為當年看話題最盛的電視劇。其實,何止是當年,即使是現在,這部劇以及馮遠征老師塑造的男主安嘉和都是家暴男的"代言人",也是一代人的童年陰影。

甚至,近20年過去了,人們再提起“家庭暴力”的話題時,馮遠征老師的“安嘉和”依然會躺槍

《不要和陌生人說話》中,被談論最多的除了馮遠征老師的殿堂級演技外,還有就是家庭暴力的倫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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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家庭暴力不是個體性事件,而是一項全球性社會問題。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全球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過家庭暴力。

2019年11月,網紅博主宇芽遭受家暴的視頻在網上曝光,一時間,家庭暴力的話題又被舊事重提,網民們對家暴者的聲討甚囂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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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不禁好奇,為什麼家暴就是屢禁不止呢?為什麼施暴者總是暴力成癮屢教不改呢?面對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救濟方法是什麼?

接下來,筆者將從以下三個方面為大家全面解析上述問題:

  • 什麼是家庭暴力?我們真的瞭解它嗎?
  • 為什麼會發生家庭暴力即它的心理學成因是什麼?
  • 針對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法律救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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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庭暴力?我們真的瞭解它嗎?

《反家暴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老生常談了,但是從立法上為其下定義,卻是第一次。那麼,究竟在法律層面上,什麼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1、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包括夫妻之間、前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同居戀人之間、同性伴侶之間、公婆與媳婦之間的相互暴力行為,均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所以,不要簡單的把家庭暴力看作只是夫妻之間的暴力,法律對家暴的範疇是做了擴大解釋的。

2、身體的直接暴力,這很容易理解,即是毆打、捆綁等直接動粗的行為。

3、冷暴力,即精神折磨。此類暴力行為,具有內顯性和長期性。包括,長期的謾罵、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對人的精神傷害勝於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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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性暴力,這是《反家暴法》最新規定的一種暴力行為。指的是,夫妻或伴侶一方,在對方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強迫對方與之發生關係的行為。即使是夫妻之間,性的權利也是被保護的,法治社會根本不存在"履行夫妻義務"一說。

5、經濟控制,即一方對另一方長期實施經濟制裁,俗稱,限制零花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一方是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的。司法實踐中,深圳市某區法院,曾因經濟控制而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案例。

由此可見,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作了擴大解釋,超出了我們一般人的認知,這對公民個人來說,是件好事,這說明法律對個人權利的的保護比我們想的更全面,更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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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發生家庭暴力,即它的心理學成因是什麼?

1、暴力,是一種社會習得,尤其對男性而言。

韋斯特馬克在《人類婚姻史》中寫道“社會對男性提出的要求之一是,可能利用身體力量解決衝突。”

例如,殺敵報國、士為知己者死、肝腦塗地也在所不惜等。但是,當社會群體中的男性將這種文化泛化之後,習慣用身體力量去解決衝突時,必然會生成暴力。

雖然,施暴者之所以成為施暴者的心理成因是很複雜的,但也有很多共同心理特質,潛藏在施暴者的潛意識中。

1)自卑心理

自卑心理本身並不會成為問題癥結,相反,如果能夠將度把握好,還可促使進步。然而,自卑一旦成為疾病,則會成為暴力行為的根源。 ——阿德勒《自卑與超越》

施暴者潛意識中的自卑感,是他們自己都沒有意識到的情緒。這種情緒使得施暴者陷入一種無能感,因此,一旦出現矛盾或衝突,施暴者便無法直面自身的脆弱,只能這一切歸咎於他人或社會,他們經常會說“都是你的錯”、“社會對我不公平”等,然後以暴力的方式掩飾和宣洩自己的無能感。

2)隱性的憎惡心理

臺灣的制怒中心,曾經針對施暴者進行過調研,讓他們用幾組詞語來形容異性。結果其中,褒義詞佔 25%,中性詞佔 16%,貶義詞接近 60%,每個貶義詞幾乎都能投射出男性從心底對女性的一種厭煩或憎惡。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潛在心理?

首先,與施暴者童年的經歷有關。絕大多數施暴者均於童年、青少年時期受到過來自家庭或外界的不良影響,導致他們在深層心理上對異性產生了不懈或蔑視。

其次,來自現實的刺激對施暴者的影響。幾乎每位施暴者都會從現實生活中感到來自異性的壓力、威脅和傷害,因此,他們會將自己在社會競爭中的失敗,歸咎於女性的社會參與,進而心理失衡,便將這種憎惡泛化為對身邊的女性的憎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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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理性思維

施暴者對所遇到的事情產生不良的反應,實際上是一個非理性的、帶有偏見的、過分主觀的思考歷程。——吳麗娟《讓我們更快樂:理性情緒教育課程》

實踐中,導致暴力行為的非理性信念最基本的就是性別偏見和歧視。

當這兩種非理性信念與施暴者不良的心理情緒相結合,勢必會產生非理性行為,即暴力行為。

4) 情緒控制能力不足

首先,施暴者自己處理情緒線索的能力不足,難以理清自己暴力行為的根源,其實是不良情緒使然。

其次,絕大多數的施暴者,長期壓抑自己的情緒,並且不善於表達自己。因此,他們面臨衝突時,無法清晰的表達自己的不良情緒,有不懂得自我疏導,只能用最直接的暴力解決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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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的習得性無助

習得性無助一詞源於心理學家馬丁·沙利格文(Martin Seligman)在 20 世紀 60 年代的一次試驗。該實驗表明,長期的暴力行為,會讓受虐者對暴力行為產生“心理癱瘓”——與其無用的反抗,不如靜靜的忍受。

家暴受害人對暴力的忍受和順從,也是助長暴力的誘導因素。施暴者已經失衡的心理,不會因為受害人的忍受而有所改變。因此,才會有“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的說法。

3、暴力行為的代際傳遞現象

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家庭,子女發生精神障礙和暴力行為的可能性較大,因為家庭整體關係出現的問題導致家庭動力系統產生了扭曲和家庭疾病的代際遺傳。

個體行為並非獨屬於自己的行為,而是對周圍社會的一種模仿,從這個角度來看,施暴者也是社會環境和家庭疾病的犧牲品,即現在的施暴者,很有可能是過去的受害人。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之所以會產生,追本溯源,主要是施暴者不良的心理反映。誠如久世敏雄在《家庭關係的心理透視》中寫的那樣“家庭成員過著衣、食、住、行等方面共同的生活,保持著密切關係”,因此,學會正確管理自己的情緒,用正確的方法疏導不良情緒,必要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如此才能建立健康的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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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法律救濟是什麼?

眾所周知,殺人放火等刑事犯罪行為有《刑法》制裁,欠債還錢等民事侵權有《民法典》約束,那麼家庭暴力呢?是否有一部法律是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呢?還真有。

2016年3月1日我國正式頒佈實施了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這是我國第一次,通過立法的方式治理家庭暴力現象,也是第一次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專治家暴的法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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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首先,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項法律強制措施。就是說,如果某人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那他就必須遵守保護令內容,否則,他將會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而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例如訓誡、罰款、拘留,甚至有期徒刑等。

其次,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作出的。也就是說,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國家司法機關依舊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措施。

第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時間為24小時至72小時。只要申請人的申請被法院所受理,法院就會在24至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自此,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就處於受到法律保護的狀態。

第四,人身安全保護令有自己獨立的法律程序,並不以訴訟為前提。

制止家庭暴力,具有時效性,不可能先去起訴,再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所以,法律賦予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以獨立的程序。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任何前置程序,直接去人民法院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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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麼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看似只有三個條件,但其實內涵非常豐富,我來為大家一一解析。

1)明確的被申請人,即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本人,如果受害人是行動不便的老人、兒童等,則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代為向人民法院申請

2)有具體的請求,即受害人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要向法院提出具體的請求,包括要求施暴者停止侵害、遠離自己及親屬、遷出住所等。

3)也是最重要的

申請人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實遭到了家暴行為,或者證明自己有遭受家暴行為的現實危險,即承擔舉證責任。

然而,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之中,具有隱蔽性,外人難以幫忙取證。因此,受害人在遭受家暴行為或家暴威脅時,應當提高自我留存證據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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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筆者教大家幾種家暴證據的取證的方法:

報警記錄如果遭到家暴,首先應想到報警。依據《反家暴法》的規定,現在公安機關接到遭受家暴的報警電話後,是必須要及時出警的。如果當場能夠認定為屬於家庭暴力情形的,公安機關就會向施暴者出具《家暴告誡書》,這些都可以作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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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的證人證言在遭受家暴時,要儘可能大聲呼救,如果被鄰居聽到了,則可作為日後的證人證言。

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的調解筆錄家庭暴力具有長期性、反覆性,在遭受家暴期間,受害人可以尋求當地的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的幫助,請求出面調停,這些機關的調解記錄可以作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使用。

就診記錄受害人去醫院就診、驗傷時,要保存好相關就診記錄、收據、處方等醫療記錄,並向醫生陳述受傷經過,要求醫生把受傷自述內容記入病例。同時,自己拍下傷情照片,並保存好。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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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及錄音錄像如果施暴者曾通過微信、短信、QQ等實施過威脅,要將這些信息保存好。如果有機會和條件,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施暴過程。

施暴者寫的保證書施暴者向來反覆無常,施暴時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事情發生之後又心生悔意。此時,可以要求其寫下保證書。這份“保證書”就屬於證據規則中的“自認”,一定要保存好,以備不時之需。

切記,家庭暴力具有長期性、反覆性,受害者的一時心軟,很可能助漲施暴者的囂張氣焰。遭遇家暴時,不要忍氣吞聲,要果斷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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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無論家庭暴力的成因幾何,它都是法律認定的違法行為。避免陷入家暴的漩渦,既要需要避免將自己置於家暴的環境中,更要學會保護自己免於暴力。要深刻的認識到,現在是法治社會,法律至上,任何所謂的村規民約、家規家法,都不得逾越國家法律的警戒線,“法不進家門”的時代已經終結。因此,個體要改變觀念,當遭遇家暴時,不要一味的順從,應勇敢的對家暴說“不”,並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只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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