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元律師直播|“毒品辯護之死刑案如何保命”

2020年5月21日晚上7:30—21:30,盈科廣州分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師在盈科刑辯學院網絡直播講座中作為與談人分享了其辦理毒品案件的經驗。

丁一元律師直播|“毒品辯護之死刑案如何保命”

親辦十大死刑保命案件(含死緩改判)

1. 【死刑改判】趙某斌,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後委託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死刑複核階段繼續委託辯護,最高院不核准死刑,發回廣東省高院重審,改判死緩。【(2018)粵刑終227號,(2017)最高法刑核27052917號】

2. 【死刑改判】主犯劉某光,製造毒品800千克,一審以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二審委託辯護改判死緩。【(2015)粵高法少刑終字第53號】

3.【死刑改判】李某梁,涉嫌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5000克,販賣冰毒半成品(俗稱“油”)330.5克,一審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二審介入本案,上訴後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改判死緩。【(2011)粵高法刑三終字第232號】

4.【死刑改判】餘某林,出資購買原料麻黃素25公斤並夥同他人制毒,繳獲液體冰毒37.41公斤,一審以製造毒品罪被判死刑,二審委託辯護改判死緩。【(2009)粵高法刑四終字第360號】。

5.【死刑改判】深圳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的王某設局色誘搶劫案(致被害人死亡),受委託擔任二審辯護人,爭取到普通立功情節,成功改判死緩。【(200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591號】

6.【死刑改判】聶某金搶劫殺人案,溫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二審委託上訴改判死緩。【(1993)浙高法刑一終字第35 號】

7.【死緩改判】朱某林因糾紛持木棒致人死亡,未獲對方諒解。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二審委託辯護,定性改為故意傷害,改判有期徒刑15年。【(2019)粵刑終106號】

8.【死緩改判】鄺某棠,因戀情糾葛故意殺人,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死緩,二審廣東省高院改判無期徒刑。【(2015)粵高法刑四終字第187號】

9.【成功保命】被稱為“警界寒戰”的原深圳市某派出所民警李某坤設局斃“匪”案,經努力協商,賠償被害人家屬6萬元,取得諒解。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2年執行。【(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5號】

10.【死緩改判】廣東揭東縣洪某明,在互毆中砍傷他人,被害人在躲避其追殺過程中,溺水身亡,揭陽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二審經辯護改判有期徒刑15年。【(2012)粵高法刑三終字第388號】

親辦十大毒品案件(不含死刑改判)

1. 【成功保命】林某博,通過網絡聯繫、快遞發貨的方式販賣甲基苯丙胺4599克,經辯護降低販賣毒品數量為2440.146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成功保命。【(2017)內09刑初29號】

2. 【無期改有期】陳某明為同案犯提供資金、原料工具及場地製造冰毒約100多公斤,一審以製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接受二審委託辯護,改判有期徒刑15年。【(2015)粵高法刑四終字第93號】

3. 【兩罪辯一罪】鍾某富,公安部督辦、清遠地區數量最大(40噸)、人數最多(17人)的製造毒品、買賣製毒物品案,經辯護打掉製毒罪名,僅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輕判有期徒刑6年6個月。【(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號】

4. 【大案要案】荷蘭人劉某偉(澳門“志強仔”),認定販賣海洛因624塊(每塊700克)、製造毒品1000多公斤,公安部督辦廣州十大毒品案之一,接受上訴與複核階段辯護,未能改變死刑結果。【(2009)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7號,(2011)刑二復22258217號】

5. 【毒梟要案】李某歡,製造毒品,當場繳獲成品冰毒約10千克、液態冰毒約105千克、反應液214千克、製毒原料麻黃素386千克、汽車2輛及製毒工具一批,公安部2007年督辦的第一禁毒大案、“905”專案,擔任一、二審及複核階段辯護,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8號】

6. 【減罪保命】香港人李某傑,涉嫌運輸、販賣毒品,偵查人員在其隨身行李包內當場查獲冰毒9989克,出租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3982克、麻黃鹼1727克,經辯護認定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以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46號】

7.【成功保命】香港人吳某聰,走私安眠酮4.23噸,全國首例數量最大的走私毒品案,指控為第一被告並認定主犯,經辯護,判處無期徒刑,保命成功。【(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號】

8.【財產刑辯護】方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054.5克,一審判處死緩,二審辯護,成功爭取返還方某名下一審時被凍結的與毒資無關的240餘萬元。【(2001)粵高法刑經終字第352號】

9.【二審減刑】梁某生,非法持有高純度海洛因4230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經辯護二審改判窩藏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1)粵高法刑經終字第89號】

10.【重罪辯輕罪】香港人羅某成,受老闆指使非法持有保管高純度冰毒78.5公斤,準備交給下家時,當場人贓並獲。經辯護,將定性改為窩藏毒品罪,輕判有期徒刑7年。【(1997)穗中法刑經初字第115號】


①死刑案如何保命?

②重罪如何辯輕罪?

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一、犯罪主體方面:毒品類犯罪多為共同犯罪,常有家庭成員共同判販毒的情況,且均罪行嚴重可判死刑,但基於人道主義精神和我國傳統倫理文化的大背景,在實務中常常儘量區別各成員的犯罪程度,不會全部判處死刑。如兩夫妻共同販毒。

二、地位作用方面(比照主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較小。

2016年,丁一元律師辦理的被告人劉某光涉嫌製造毒品800公斤的案件,其參與出資並作為製毒師傅,一審惠州中原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二審委託後,丁一元律師提出劉某光在共同犯罪中與本案第一被告人林某的地位和作用懸殊,雖為製毒師傅但並未參與出資,且是受制毒老闆林某的利用,

並非主要組織者,不起主要作用。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被告人劉某光的刑罰應低於第一被告製毒老闆林某。二審法院採納丁一元律師的辯護觀點,改判死緩,成功保命。(劉某光販賣、製造毒品案〔2015〕粵高法少刑終字第53號)

三、數量純度方面

1. 毒品犯罪數量不是決定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判處死刑案件必須進行定性(毒品成分)和含量鑑定

2. 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鑑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且摻假後毒品數量才到達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

四、構成自首、立功情節方面

1. 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後即如實交代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2. 協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被告人歸案後向公安機關交代了同案犯的下落,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提供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說明被告人的協助行為起了作用,無論所起作用大小,都應當認定為立功。

現正辦理一起邱某豪製造毒品案件中,指出邱某豪檢舉揭發同案犯,並按其提供的線索成功抓獲在逃同案犯的立功情節,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建議改判為有期。

五、證據方面,打掉部分犯罪事實

曾辦理的李某梁製造、販賣毒品案(〔2011〕粵高法刑三終字第232號),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接受委託後從證據方面入手,提出其中一單販賣25公斤甲基苯丙胺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因指控的證據只有同案犯的供述,但該供述前後反覆、不穩定,沒有查獲毒品實物,不宜認定該指控的犯罪事實”,原審法院改判死緩

六、主觀故意和惡性方面

如在運輸毒品案方面,是否明知?曾辦理過的屬當年全國首例數量最大毒品案件,熊某華涉嫌運輸毒品安眠酮(K粉)2500公斤,被告人事先不知,在運輸過程中才意識到貨物是毒品,提出“主觀上不明知”觀點成立,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

廣州中院一審採納後判決無罪

七、特殊情節方面

如在製造毒品案中,被告人沒有直接參與。曾代理辯護的餘某林製造毒品一案,當事人被起訴為第二被告,一審雲浮中院認定為主犯之一,判處死刑。

在二審辯護中抓住沒有直接參與製造毒品這一關鍵點,做罪輕辯護。同案犯陳某豪是主要出資人,毒品所有者,在本案中地位和所起作用高於餘某林,且餘某林僅提供了25公斤麻黃素製毒的原料,並沒有直接參與製造毒品,系初犯,認錯態度尚好等原因,改判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罪責行相適應原則,省高院改判死緩。(〔2009〕粵高法刑四終字第360號)

八、罪名定性方面

改變定性除了能保命外,在其他毒品案中也能大大減輕刑期。如重罪改輕罪,將販賣運輸改非法持有、將非法持有改窩藏、轉移毒品等

例1:2000年經辦的梁某生案,一審以非法持有高純度海洛因4230克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調取到新證據,改判窩藏毒品罪,量刑減為10年有期徒刑,先前扣押的61萬現金全部發還,並取消10萬罰金。(〔2001〕粵高法刑經終字第89號)

例2:1997年經辦的羅某成非法持有高純度冰毒78500克的案件,辯護後改變定性為窩藏毒品罪,輕判有期徒刑7年

重罪改輕罪辯護,要積極調查取證。丁一元律師經典語錄:凡是不以積極調查取證的辯護都是耍流氓!購買大量毒品,但無足夠證據證明其主觀為販賣目的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非法持有”是毒品犯罪中的口袋罪,是指主觀上無法查清是販賣還是幫別人運輸或者窩藏轉移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