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起离奇的房产'讼争'纠纷案

记者 杨易 张剑公

22年前,同为厦门思明区的居民黄建新与张珠恋订立协议,合作筹建了一幢住宅楼,并以各占50%利益分割的物权份额居住。居住了八九年后,张珠恋仍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便将自己所占的物权份额卖给了黄建新。

然而,近年来房价高涨。张珠恋的姐姐张某凤突然声称该合作筹建的住宅楼是其翻建的,状告黄建新腾房,并索要占房赔偿……

法院的审判能否公正?张某凤到底有没有建房事实?合作筹建住宅楼时张某凤本人及国籍、户籍究竟在哪里?新建的住宅楼建在了哪儿、面积多少,是否侵占了他人面积?十年后的诉讼中,讼争房屋离奇出现的“产权证”又是从何而来?黄建新是否失钱失房,被净身赶出?

这场夺房诉讼大战,已经闹腾了十多年,至今尚未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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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销户出国定居,妹与人合作建房

1995年6月10日,张某凤与妹妹张珠恋合议形成了一份书证,即放弃地块的《协议书》,其内容是“本人张某凤自愿将浦南一组7号外祖母陈吴氏李旧房门口那块地全归妹妹张珠恋所有,今后有关该地的所有权归属妹妹张珠恋所有,本人毫无异议”。

该份《协议书》由张某凤的儿子王某某执笔书写,《协议书》落款处有协议人张某凤、张珠恋二人分别签字和盖章。

之后,张某凤即于1995年10月27日办理家庭户户籍注销手续,赴澳大利亚出国定居。

两年半后的1998年3月,张珠恋与黄建新商定两方合作筹建住宅事宜,并于3月8日、13日和18日,分别签订了三份《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该合作筹建住宅协议主要约定张珠恋出地140平方米,黄建新负责建房全部资金,新建一幢280平方米的两层联体小楼,新住宅建成后,张、黄产权对半开,各占50%。

合作筹建签协前,为了取得黄建新的信任和同意合建主张,张珠恋向黄建新出具了其与姐张某凤之间的该《协议书》,证实新建住宅地块权属无争议,黄建新据此同意出全资,与张珠恋最终达成了《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

同时,张珠恋在3月18日签订的《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中承诺:乙方张珠恋为确保甲方黄建新的合法权益,同意如发生由于乙方的产权继承问题发生有关争执,甲方不遭受巨大投入的损失,乙方保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确保甲方拥有自身的50%的产权。如违约,愿以该楼房总价值的二倍赔偿予甲方。

住宅房三个月后建成,各自按合建协议的分割比例,分别居住。即,张珠恋分得一层正面左起1、2号店面房贰间和二层东南座向三房一厅居室一套,黄建新分得一层正面左起3、4号店面房贰间和二层西北座向三房一厅居室一套。

至2006年6月和7月份,张珠恋与黄建新就合作建房协议书的第六条“此协议如有不妥之处,双方可另再协议,修改后以新协议为主”及房屋买卖等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书》,黄建新不但仍拥有合作筹建后的一半房产,而且张珠恋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50%房产份额,以36万元价格出售给黄建新。自此,张珠恋收钱出具收款凭据,按新的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后,黄建新独自享有了该新建住宅楼的全部所有权,并将部分店面房用于出租。

据了解,张某凤、张珠恋原有一处所谓继承的建筑面积为93多平方米的旧平房,由于年久失修破旧,早在1997年被认定为危房,多次被责令拆除。

而张珠恋与黄建新合作筹建的两层住宅楼,是在该旧平房外的南面方位新建的,新建成的两层住宅楼建筑面积为268.78平方米。张某凤、张珠恋姐妹俩该93多平方米的旧危房,因当时根本无钱修建,加上张某凤又早已经销户出国定居,故该旧危房最终于2003年被当地政府发文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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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联合夺房产,法庭惊现产权证

另据证据材料显示,在2006年七八月份张珠恋决定将自己合建后所占的房产份额出售给黄建新之前的2006年2月19日,张珠恋就从黄建新处取走了张某凤与张珠恋姐妹俩之间的那份《协议书》原件,取走的原因是为了办理产权证给黄建新。

在由张珠恋签字盖章出具的《收据》中显示:本人于2006年2月19日向黄建新拿回了张珠恋与张某凤1995年6月10日所签的张某凤放弃浦南一组7号地块的《协议书》原件一张,由张珠恋本人拿回收执保管,以便办理诉讼和产权证给黄建新。特立此据,签字或盖章为证。

另外,张珠恋还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本人张珠恋与张某凤1995年6月10日所签的张某凤放弃浦南一组7号地块的《协议书》,由张某凤的儿子王某某书写,张某凤看过认可后并签章,本人保证张某凤放弃浦南一组7号地块的真实性并在现场收执保管。我以自己名下已经有和应当有的资产予以保证,本人保证无论如何情况下都确保出资建楼房人的权益。

黄建新支付给了张珠恋36万元售房款后,黄建新多次找张珠恋催办产权证手续,但张珠恋迟迟未办理。令人不胜防备的是,之后,黄建新迎来了一连串的夺房诉讼。

2007年,黄建新与张珠恋之间为合作筹建、房屋过户纠纷打了一场官司。住了近十年并又收取了36万元售房款的张珠恋诉称自己与黄建新合作筹建房屋合同书及筹建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黄建新赔付因占用房屋及部分店面房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82万余元。而第三人张某凤则称其与张珠恋签订的《协议书》是伪造的,其对张珠恋与黄建新合作建房的事毫不知情。

一计未成,又上一计。2014年,二张便以房屋买卖无效及侵占为由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而黄建新主张其与张珠恋达成了真实的建房及买卖合意,并不存在侵占行为和事实,对此提起上诉。厦门市中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思明区法院重审。

而在重审时,二张变更了诉讼请求,以其具有合法产权证(厦国土房证第01124700-1号、第01124700-2号,此证填发日期为2013年12月25日)为由,请求排除罗某某、樊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4位承租人的非法占用(该4位店面房承租人与黄建新签订有《租赁合同》),返还房屋,承担占用费,而获法院支持,并申请强制执行。

黄建新认为二张使用了障眼法,变更了单独对4位店面租客的诉讼,故意绕开作为房主的黄建新与4位承租人持续十几年签订有租赁合同的这一重要环节,并未依法追加黄建新作为案件的重要利益第三人,损害了黄建新的程序利益,判决结果也损害了黄建新的合法民事权利,且产权证来路不明。

2018年,黄建新等人提出物权保护纠纷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均被驳回。

2019年6月,张某凤、张珠恋二原告状告黄建新立即腾房,归还给原告管理使用,并赔偿原告房屋、店面占有使用费(至归还日止)。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黄建新将浦南一组7号房屋一层正面左起3、4号店面及二层西北座向三房一厅返还张某凤、张珠恋;驳回张某凤、张珠恋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建新不服,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返还该楼房实际产权。法院审理后,至今未有结果。

焦点:合建事实及颁证的合法性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浦南一组7号平房一幢(建筑面积93.87平方米,用地面积348.8平方米),原系陈宝所有。1995年11月,该房屋由张珠恋、张某凤共同继承。1997年9月,张珠恋以危房为由向原开元区建设局申请对前述房屋进行修建,经审批同意将原有砖木结构平房修建为混合结构二层,面积280平方米(一层面积140平方米,二层面积140平方米)。

令人注意的是,以张珠恋个人之名向原开元区建设局申请危房修建的该《民房修建申请书》申请理由一栏中,明确注明“共有人尚未厝”(张某凤放弃地块并注销了户籍已于1995年10月27日出国定居)。

1998年3月,张珠恋与其女婿黄建新签订《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约定合作新建二层楼房。双方履行了协议,由张珠恋出地块、黄建新出全资建房,楼房建造完毕后产权均分,各自拥有50%的产权,并分割居住。

2002年3月,原开元区建设局下发通知,以张珠恋、张某凤未按原审批范围修建,自行在该屋南面新建一幢二层楼房为由,要求二张于三日内自行拆除旧危房并清理完毕,否则将依法查处。后,该旧危房于2003年3月被依法强行拆除。

2006年7月,张珠恋将自己合建中所持有的该50%房产份额,以36万元价格出售给了黄建新。

另查明,张珠恋与张某凤系姐妹关系。张某凤于1995年10月27日办理了家庭户户口注销手续,出国定居。

黄建新表示,由上可以充分证实,1997年9月是申请“修建”旧平房,申请人只是张珠恋,修房批复也只是批给张珠恋的,与张某凤无关。虽然从形式上看张珠恋于1997年9月申请并获准修建旧平房,但从时间上来看其根本没有实际修建的事实。也就是说,虽有修房申请批复,但事实上当时修建行为已经放弃且申请批复失效。张某凤早于1995年10月27日办理了家庭户口注销手续出国定居,其张某凤也没有主体资格(户籍)再于1997年9月申建。加上张某凤于出国定居前的1995年6月10日,已将其所谓继承的份额以《协议书》放弃了该权利,归张珠恋所有,而张珠恋也未修建。张珠恋据此依己权利,至1998年3月与黄建新另行商定合作筹建住宅,其筹建地址并非在该旧平房的原地,而是在旧平房的南面,以约定的《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予以新建。合作筹建时张珠恋出具了其与姐张某凤间的《协议书》,尽管法院当庭没有查明该《协议书》(法庭上出示的是《协议书》复印件),但该《协议书》原件被张珠恋以为黄建新办理房产证等为由从黄建新处拿走,此有张珠恋当时取回该《协议书》原件的《收据》佐证。而且,浦南社区居委会、梧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证人,均出具《证明》证实于2006年2月14日,在调解处调解黄建新与张珠恋合建二层楼房产权纠纷时,看到了该《协议书》原件和《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但此调解因张珠恋当天未到场而未调解成功,后张珠恋以愿意为黄建新办理房产证为由,于五天后即2月19日从黄建新处拿走了《协议书》原件。张拿走时除签章出具了书证《收据》外,还留有一份该《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签章由闽历思司鉴所(2015)文鉴字第115号鉴定】。虽然张珠恋至今不出示该《协议书》原件,但是在这一系列清晰的证据面前,其永远无法掩盖其取走该《协议书》原件和当时签订合作筹建行为的铁的事实。

黄建新在诉讼中还陈述,张某凤家庭户籍已于1995年注销,不存在享有城镇新建住宅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条件。张珠恋与黄建新另行约定择地新建的住宅,决非是涉及对此二张旧平房的修建事宜。二张姐妹继承的93多平方米旧平房自2003年被政府强制拆除后(该93多平方米旧平房宅基空地至今存在),其继承的旧平房所有权亦就此消灭。原开元区建设局认为张珠恋与黄建新合作筹建的楼房,即是对二张姐妹所谓继承旧平房的申请修建,系认定错误。既然张珠恋与黄建新合作筹建的楼房没办理房产证,被视为违章建筑,那么张珠恋不具有产权,张某凤怎么会对此讼争房屋(合作筹建楼)与张珠恋共享有产权?2013年12月25日房管部门向二张颁发讼争房屋产权证,其行为根本没有实地核实调查,背离了张珠恋与黄建新合意建房的事实,张冠李戴,实属失职,颁证错误,而二张姐妹也属骗取产权登记行为,法院以此所谓的产权证判定黄建新等人腾房,归还二张房产,更属片面错判。

据了解,2010年起当地房产升值,至2012年暴涨。黄建新介绍,其与张珠恋合作筹建的该楼房时值约至2000万元。二张自提起诉讼后,张某凤因长期在国外定居,其诉讼事宜全权委托女儿办理。2012年12月17日,张某凤的户籍从国外移入国内厦门,2013年申请领到了讼争房屋的产权证。

根据法庭上出示的书证,张某凤自1995年10月注销户籍出国定居后,为了诉讼和申办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了一系列的相关手续材料。

1、《委托书》。委托人张某凤(委托人填写的身份证号系15位第一代作废的身份证号。公安机关2009年5月证明证实张某凤在出国定居时注销户口的身份证号是18位的),受托人系张某凤的俩女儿。委托范围:受托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包括上诉请求)和代为进行和解、提起诉讼或反诉或者上诉以及代为签收有关的法律文书等全权代理事项;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异议、签收法律文书和领取有关款项等全权代理事项。在本人对上述房产所享有的权限范围内,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即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包括一审、二审及执行)。该份《委托书》填注的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

2、(2006)厦证字第5294号《公证书》。公证张某凤(也是15位的身份证号)于2006年7月31日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该《公证书》的填注时间亦为2006年7月31日。

3、《民房修建申请书》。申请户为张珠恋、张某凤二人,主送单位为开元区人民政府建设科。该份《民房修建申请书》填注的时间为1997年9月26日(这个时间与上述张珠恋自己已申请办理的一份《民房修建申请书》时间相重),但“开房建第几号”和“主送材料共几份”处均为空白,且该份《民房修建申请书》上留有申请户一手机号码和一座机号码,而座机号码标注是张某凤委托的其中一受托人的。

4、产权登记《申请报告》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张珠恋、张某凤二人(注明张某凤现定居于澳大利亚)申请产权登记,其申请办理的两份《申请报告》分别填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8日和2011年10月24日。二张获准的厦思建【2013】(私)建规许第19号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则是2013年6月28日,许可内容为房屋翻建,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填写开工日期1998年1月7日,而竣工日期为空白,显示总建筑面积为273.745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本证件在房屋(危房)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主要是对房屋建设是否按审批要件、要求的情况核实)合格后领取】。

5、《土地房屋登记卡(存根)公证书》。该存根公证书填注时间为2014年1月3日,领证人为王某琴(张某凤的受托人)和张珠恋。房屋状况栏填写的建成年份竟是2013年。声称该房屋原登记的房地产权属证遗失。

6、厦国土房证第01124700-1号和厦国土房证第01124700-2号《土地房屋权证》。该两份权证填注时间均为2013年12月25日,由张珠恋、张某凤分别领取。该两份权证上,每人所占的房屋状况即室号或部位均是空白,没有按证序分割标注,房屋状况栏填写的建筑面积均只是一个总数,为268.78平方米,总层数二层。“修建”变成了“翻改建”!

“真是漏洞百出之极!”对此书证材料,黄建新说。

孰是孰非的诉讼审理

法院已有的判决认定,由于浦南一组7号房屋未按原审批范围修建,系违章建筑,张珠恋亦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在相关行政机关对此做出处理前,张珠恋以1998年3月8日签订的《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无效,主张要求黄建新返还相应店面,缺乏法律依据,并要求黄建新赔偿因占用房屋给张珠恋造成的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张珠恋与黄建新1998年3月8日签订的《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无效。

关于2013年12月2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向张珠恋、张某凤颁发两份的房屋权证,黄建新不服该房屋权属行政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黄建新与讼争登记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驳回起诉。

对于张珠恋与黄建新之间房屋出售行为,黄建新主张该房屋出售行为有效,张珠恋应为黄建新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第三人张某凤在该案中则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黄建新与张珠恋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法院分别判决驳回了黄建新、张某凤的诉讼请求。

关于张某凤、张珠恋与黄建新、罗某某、曾某某、樊某某、林某某5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17年11月15日思明区法院作出过一审判决,黄建新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院于2018年4月26日将本案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张珠恋、张某凤撤回对罗某某、曾某某、樊某某、林某某4人的起诉。思明区法院审理认定应自2013年12月25日讼争房屋产权登记至张珠恋、张某凤名下起,黄建新占有讼争房屋一层正面左起3、4号店面及二层西北座向三房一厅没有合法权利来源,应向张珠恋、张某凤返还原物。张珠恋、张某凤举证不足以证明黄建新占有全部讼争房屋,对二人关于除上述认定的占有范围之外的返还原物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讼争房屋系按照《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约定由黄建新出资、张珠恋出地而建造,缔约时张珠恋承诺其有权处分讼争房屋所在土地并承诺黄建新将获得讼争房屋50%产权的合作建房利益。然而时隔多年,张珠恋反言主张自己无权处分讼争房屋所在土地,与其姐申领讼争房屋产权证,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讼争房屋,实为利用国家对无效合同的管制达到收回房屋、规避责任的目的,张珠恋上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受否定评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张珠恋、张某凤后续还将承担向黄建新返还因无效《关于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而取得的财产的义务,现讼争房屋产权已登记至张珠恋、张某凤名下,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并未出资的张珠恋、张某凤应当向黄建新折价补偿。在张珠恋、张某凤未对黄建新履行折价补偿义务的情况下,二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讼争房屋实为不当得利,现二人以不当获得的物权为基础向作为丧失利益一方的黄建新再行主张损害赔偿性质的占有使用费,于法于理相悖。故对张珠恋、张某凤关于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2019年6月25日这一被指返还房产、现产权证被落在二张名下的二张给予黄建新折价补偿的不公判决,黄建新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至今,厦门市中院先后开了五次庭。

另外,黄建新在上诉诉讼中,也向中院提出了法庭调查,申请调查张某凤家庭户籍注销、迁入和中途往返等情况,并对张某凤委托授权办理的相关继承、公证、二张建房规划申请以及“翻改建”提交的产权登记等申报手续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调取核查。

黄建新向媒体介绍,张某凤办理的相关涉房手续,均在我们建房十余年后即她想占讼争房屋产权时才填写,塞入档案的,无论是时间、规划、面积,还是房址、授权、出资、翻修建主体与事实、公证、产权登记以及开竣工、验收情况等,都存在不一致、倒置、自相矛盾和事项不清等问题,涉嫌严重造假,连其民房修建申报表上留有的两个电话号码都是个谜,不但用已经销户的无效证件办理虚假手续,而且受权人超范围办理受权事项,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张珠恋与我合作筹建房屋事实,编造了一套书面材料,再用所谓的修建房屋的申请报告、原权属证遗失,一下子以“翻改建”的名义,移花接木的骗取讼争房屋产权,正如判决书所说的实为不当得利。

针对黄建新的反映,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如何颁发厦国土房证第01124700-1号、第01124700-2号的?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了解时,予以婉拒。而思明区建设局一名综合科的负责人则称,张珠恋、张某凤有修房报告,后来她们要申请办理产权证,我们就让填表上报,颁发了。但是,对于张某凤家庭户户籍销户后出国定居,是否存在和享有“翻改建”法定条件和权利,并且核发产权证在登记上报时是如何审核的?该综合科负责人未作正面回答。

“真要说,二张未出资,又违背各自的缔约诚信,怎么能以其未成就的修建旧危房,就认为他人另行合作筹建的此新楼房,全都是自己彼申请修建的产权呢?”黄建新感慨地说。他并指出,“一审法院认定的是1998年3月8日签订的《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无效,但后两份即1998年3月13日和18日商定变更签订的《合作筹建住宅房屋协议书》依然有效,法院对此两份协议书的效力未加予评判。张珠恋取走与其姐的那份《协议书》原件,明明有其签章出具的《收据》和有其对该《协议书》内容真实性以及收执来源过程的《保证书》注明、村委等书证,但法庭故意罔顾这些事实和证据,作出因无《协议书》原件而不能核查的错误认定。张珠恋与我合作筹建住宅楼分割居住至纠纷已近10年,张某凤弃地销户出国定居17年。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其后补的不实的相关资料,而予以登记并颁发讼争房屋产权证的行为,严重失实和错误。我方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法申请撤销该产权登记,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称该翻建批建手续齐备,即履行了书面形式审查,给予办理权属登记,而表示不撤证。尽管物权以登记为准,但以编造虚假的书面形式材料骗取或以失察错误行为予以登记颁发的,必须根据事实,依职依法全面重新核查纠正,不能因怕纠正担责而将错就错,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更不应该只凭单一的所谓产权登记行为,而视事实以不顾,应当去伪存真,以建房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案结果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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