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不协商 法院有判决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5日13时14分许,王鹏驾驶金华电动JH0821号快递三轮车沿宾虹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石材市场门口地段右转弯过程中影响同方向刘菲菲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致刘菲菲摔倒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王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菲菲治疗终结打王鹏电话,但一直不接而无法协商。

后刘菲菲一纸将王鹏状告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当时是摔伤,诉状写撞伤不属实。当时住院是外二科,但主治医生是中西结合肿瘤科的医生。用药也不合理,用的很多都是骨质增生的药,与外伤无关。当时受伤的是右上肢,治疗的却是左上肢,与事实不符。对交警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2019年8月8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同意赔偿,之后的不同意赔偿。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不协商 法院有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14天,共支出医疗费8189.43元。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1.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被告提供了医务人员一览表照片,认为给原告治疗的医生并非外科医生,故原告并非对症治疗。经审核,原告在外二科住院治疗,被告提供的照片并不能证明原告治疗非对症,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住院合理性、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鉴定意见为未发现明显不合理用药、住院时间未发现明显不合理之处。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2.对于原告的误工时间,原告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书两份,建议出院后休息30天。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依据,也未就合理的误工时间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故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鹏赔偿原告刘菲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12.31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恒略说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贾秀清认为,原、被告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因此受伤,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酌定被告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8189.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5525.96元、交通费280元,合计16515.39元,

按照80%承担即经济损失共计13212.31元。

恒略提醒: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