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15%優惠稅率再延10年

企業所得稅,又有新利好,近日,三部門聯合發佈公告,將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再延10年,持續至2030年,且在認定認定方式、限定地區做出了一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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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

15%優惠稅率再延10年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主要原文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三、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出具意見。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級發展改革、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稱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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