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車位的汽車該不該進入小區?小豬這廂有理

小區停車難是最令人頭疼的事,辛苦一天回家,由於小區內沒有車位,物業不讓進,只好四處遊蕩,捕捉車位,有時一轉幾十分鐘,離家二里地,憋氣又窩心。於是很多業主把氣撒到物業頭上,我是業主,憑什麼不讓我開車進小區?物業不是為業主服務的嗎?你憑什麼阻攔我?更有脾氣暴躁者,以車堵門,一走了之。其實,業主的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理解歸理解,遇事還是要理性。

車位緊張是不爭的事實,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私家車數量激增;另方面,受制於小區資源承受能力有限,加上前期規劃缺乏前瞻性,尤其是早期建設的小區情況更為嚴重。住宅小區規劃車位的數量是根據小區的類別來確定的,中高檔住宅、普通住宅、安置房、廉租房等一般配比是按照1個/100M2建築面積~0.2個/100M2建築面積配建車位,商品房住宅小區按套數車位配比一般在1:0.8以上,而經濟適用房可能只有1:0.4,近兩年開發的小區情況稍好一些,一般要求車位的規劃配比在1:1之上。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小區規劃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規劃範圍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此,小區內的車位,業主可以通過購買或者租賃的方式獲得使用權。由於車位數量不足,無法滿足所有業主的需求,不得已只能是先來先得,這也是無可厚非的。而近兩年新建的小區,車位配比一般在1:1之上,按理說基本可以保證一戶可以有一個車位使用。按照法律的規定,開發商應保證一套住宅原則上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有些城市,比如海口,房管部門對一套住宅購買多個車位的一律不予備案,且要求車位購買人必須與房主名稱一致。然而,有些業主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無法或者不願意購買產權車位(有關地下車位權屬的界定可以參閱筆者的文章《居民小區地下車位該不該收費?產權歸屬到底是誰?權威解讀在這裡》),而開發商出於自身利益的需要,對產權車位又是以出售優先,這樣一來,可供出租的車位便十分有限。於是,便出現了小區有空餘車位但是物業不租的情況。還有一些,可能是開發商出售車位幾年了,仍然有車位剩餘,迫於回籠資金的壓力,開發商便允許部分業主購買的多個車位,甚至有極端的例子,比如有個非業主一次性購買了小區全部車位作為投資而引起轟動。這種情況下,業主可能便沒有車位可租。

那麼,既然車位有限,無法滿足所有業主的停車需求,為了維持小區秩序,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顯然就十分有必要採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一個蘿蔔一個坑,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汽車進入小區。試想一下,如果你沒有車位,那麼你的車進入小區停在哪裡?無非就是佔用公共道路、公共場地或者綠地,或者擠佔其他業主的車位。很明顯,前者侵犯了業主的共同利益,後者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正當利益。如果大量的無車位汽車進入小區亂停亂放,勢必造成小區管理上的混亂,破壞了小區優美的環境,干擾、妨礙了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業管理條例》(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版,下同)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僅列相關條款):(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此外,業主在入夥時均已簽署同意準守《臨時管理規約》。所以,作為業主有義務配合承擔小區物業管理責任的物業公司,遵守禁止無車位汽車進入小區的管理制度,這既是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的需要,也是個體利益服從公共利益的公共道德要求 。

當然,有些開發商在銷售產權車位時,還是要儘量做得人性化一些,要充分考慮部分業主實際需求,對暫時沒有售出的車位,可以考慮暫時出租以緩解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實際上,居民停車難已經是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了,最終還是要依靠政府來解決,比如在不影響正常車輛通行的的前提下,可以從分利用小區周邊道路多規劃停車位,也可以專門設定夜間停車位,方便民眾,這方面有些城市已經做得比較好。此外,還要設法在居民小區周邊建設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以從根本上解決小區居民停車難的問題,創建和諧社會。

沒有車位的汽車該不該進入小區?小豬這廂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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