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退税”狂欢之时,财务人员该静下来思考如何税收筹划了

最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火热进行中,不少人收到了退税“红包”,很多人为这次居然薅到了税务局的羊毛而得意。

收到钱总是美好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换个角度想一想:你之所以“退税”是因为你之前多交税了,你要“补税”也不必伤感,因为你之前少交税了。

这样看来好也未必是好,坏也未必是坏。狂欢之后我们该思考思考这其中的逻辑,反思我们的“退税”红包能不能提前发放?反思原来简单粗暴的筹划方式是否仍然合理?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列举了可能退税的一些场景。我们以此为背景来思考一下我们日常该如何做好税收筹划,把退税“红包”提前落袋。

第一种情况:申报系统中存在非自己取得的收入。之前有很多单位会通过虚列在职人员的方式分摊薪酬从而降低税负,且不说这种方法本身就不合规,而且如今个人的纳税情况已经非常透明,显然这是一条死胡同,不可取。

第二种情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不完全,显然作为纳税人应当把信息填报完整,作为财务人员也应当提醒,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早填报早享受。

我想大多数人退税的情况应该是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取得年终奖且按特殊算法申报个税这两种。下面主要根据取得年终奖且按特殊算法申报个税这个场景给出一些筹划方案。

在新税法实施之前,个税筹划方式简单粗暴,无非是发放年终奖时考虑36000和36001的区别。根据新的规定在过渡期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因此在这期间的税收筹划值得好好研究。

根据目前的情况,年终奖一开始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就相当于放弃了选择权,也就是说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最后汇算时不得再选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因此在选择时需谨慎。

因为现在的个税是按年进行计算,因此在筹划之前我们需要对员工全年的收入情况进行一个预估。为了方便,我在此直接用应纳税所得额表示考虑完收入(综合所得)和扣除之后的数据。


个税汇算“退税”狂欢之时,财务人员该静下来思考如何税收筹划了

(表1:综合所得计税数据)


个税汇算“退税”狂欢之时,财务人员该静下来思考如何税收筹划了

(表2:年终奖金计税数据)

我们在选择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还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时应当进行比较再进行选择,而不能对所有员工采用同一种方法,见下表:

个税汇算“退税”狂欢之时,财务人员该静下来思考如何税收筹划了

(表3:不同方式计税对比表)

我们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计算过程来进行比较,但是这还没有结束,我们仍然可以挖掘出筹划空间。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特殊性即“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税率相差较大的情况,我们需要合理安排年终奖金的发放。

个税汇算“退税”狂欢之时,财务人员该静下来思考如何税收筹划了

(表4:不同年终奖金额计税对比表)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

1、专项附加扣除要填全,早填报早享受。

2、年终奖一开始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相当于放弃了选择权,并入时要谨慎。

3、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还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时应当进行比较。比较时要预估员工的全年收入。如果两种情况下税额相差不大建议选择分开计税,因为将来有反悔的机会。

4、由于年终奖一次性计税的方法较为特殊,多发1元税率可能上一档,因此发放金额要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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