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發現對方是同性戀?法院:判離婚!


婚後發現對方是同性戀?法院:判離婚!

近年來,“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成為全球熱議的話題,部分國家和地區開始在法律上確認同性婚姻合法。在我國,對於同性戀的接受和寬容度也逐步提高。但是,由於同性婚姻在我國得不到承認,部分同性戀者還是囿於世俗的眼光或者父母的壓力,選擇以“形婚”來矇混過關。有節操的“形婚”,發生在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之間的形式上的配合結婚,這種功利的結合使婚姻雙方對各自的父母都有所交代;沒節操的“形婚”,指的是同性戀一方選擇隱瞞自己的性取向,欺騙性取向正常的異性與之結婚,達到瞞天過海的目的。

那麼,婚後如果發現對方是同性戀,能否離婚呢?一般來說,婚姻一方性取向不正常並非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面對這種情況,判決離婚的不在少數。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上海法院2017年的一個真實案例。

原告周某(女方)與被告史某某(男方)於2011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2012年2月登記結婚。婚後,周某發現史某某是個同性戀者,經周某勸說,被告史某某書面保證改正錯誤,但事後仍無法改變原來習性(同性戀)。周某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雙方感情出現重大問題,後周某婚內出軌第三者,於2016年9月生育一子,經親子鑑定排除史某某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因史某某性取向等問題,原告周某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經審理,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認為,夫妻關係的存續以感情為基礎,被告史某某婚後因未能改變對夫妻感情有害的生活習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周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也有過錯。現原、被告均表示雙方已無感情。原告要求離婚,依法應予准許。故判決准予原告周某與被告史某某離婚。

在這個案件中,男方在婚內承認自己是同性戀,並寫下《保證書》,保證自己會改正不正常的性取向,並且在法庭上並不否認自己的同性戀取向。因此,法院認定男方具有同性戀取向,並婚姻關係期間無法改變對夫妻感情有害的性取向,以此認定為雙方感情破裂,遂判決離婚。

判決背後的邏輯在於:我國法律上的“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如果其中一方為同性戀,則無法履行夫妻義務,甚至難以稱為法律上和事實上合格的“夫妻”,因此,在婚姻一方為同性戀的情況下,當然視為不存在夫妻感情或者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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