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今日上午,温州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2020年会在市中院召开,10家知识产权执法、司法部门共同敲响战鼓,要打造最强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为续写好新时代温州创新史、当好“重要窗口”建设者提供有力保障。

会上,表彰了2019年度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到底是哪些案例?

往下拉就知道啦!

01 公安机关查处特大生产、销售

假冒“正泰”商标低压电器案

【入选理由】

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推进我市“两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正泰集团作为我市民营企业优秀代表,其“CHNT”“正泰”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在电器与能源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加强正泰集团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正泰集团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引导、激励其他民营企业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公安机关2019年根据“三服务”活动和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通过云端集群战役,联合8省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侵犯正泰集团“CHNT”商标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达5500多万元。该案系信息化社会条件下跨区域协作执法的生动实践,并因涉案团伙人数众多、累计涉案价值特别巨大,具有典型意义。先后被评为2019年浙江省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和2019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乐清市公安局在走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反映近期在网上有网店销售假冒“正泰”“CHNT”品牌的双电源开关等产品,且销量巨大、辐射面广。经查,邓某、匡某等人在乐清柳市设立加工厂生产、加工贴牌假冒“正泰”“CHNT”商标的低压电器产品,然后通过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以及线下销往全国各大省市,销售网络涉及江苏、陕西等8个省市,且部分假冒产品已被使用到住宅小区中。2019年6月以来,乐清市公安局将该案发起云端集群战役,联合江苏、陕西等8省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为,成功摧毁制假售假团伙9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8处,抓获张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并查获假冒“CHNT”等商标的双电源开关2万多只,包装盒1万多张,标识2万多张,涉案金额5500多万元。

(温州市公安局报送,主办侦查员胡蔚博)

02 打击假冒(森马集团“BALABALA”)

注册商标犯罪系列案件

【入选理由】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是温州知名的民营企业,“Balabala”商标是该公司的一个著名童装品牌,其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声誉。温州公、检、法密切配合,深挖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对位于山东济宁、江苏南京、浙江嘉兴等地制售假冒“Balabala”童装的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共抓获周某某、张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3名,摧毁制假窝点4个、储存仓库6个,现场查获假冒“Balabala”羽绒服30000余件,累计涉案金额达4200万元。这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了侵犯本地知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案被评为2019年浙江省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和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以及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龙、冯某、刘某东、胡某伟、张某等5人2018年在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各自注册并经营淘宝网店,期间,明知他人销售的使用注册商标标识“Balabala”的童装,系假冒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仍予以购进并通过各自网店进行销售,各被告人已销售数额分别达8万元至154万元不等。2019年8月14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成龙等5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19年9月2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成龙、冯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东、胡某伟、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胡某龙等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83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龙、冯某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二审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在案件办理中,一审主诉检察官在网上进行“化妆侦查”,充当客户与1688批发网的上家批发商进行“交易聊天”,获取线索后,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结合该情况,不断深挖犯罪线索,特别是公安瓯海分局在省厅、市局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出动经侦、网安、派出所等20余名警力,联合嘉兴警方对位于山东济宁、江苏南京、浙江嘉兴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周某某、张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3名,摧毁制假窝点4个、储存仓库6个,现场查获假冒“Balabala”羽绒服30000余件,涉案金额达4200万元。目前相关案件已陆续移送审查起诉。

(市公检法联合报送,公安瓯海分局主办侦查员章泽,一审主诉检察官瓯海检察院金乐挺,一审主审法官瓯海法院陈正产,二审主审法官温州中院曹新新)

03 金某盈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选理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存在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许可费的倍数以及商业秘密的价值等不同认定方式。本案判决以侵权人因使用涉案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采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销售利润作为认定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该案被评为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和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光学塑料显微镜、望远镜、太阳能聚光透镜、充电器。经多年研究掌握了超薄放大镜生产技术,并将供应商安排在不同地区。被告人金某盈于2005年到明发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金某盈与明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盈从明发公司离职,并成立温州菲涅尔光学有限公司,到明发公司的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设备、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产出与明发公司同样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发公司经济损失。经温州申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菲涅尔公司销售侵犯明发公司商业秘密的放大镜产品,其销售毛利额为人民币1220782.94元,即明发公司因商业秘密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20782.94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应以侵权产品净利润作为认定损失标准,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与涉案产品密切相关的销售成本如材料、工资、制造费用、电费等均已在销售毛利的成本中扣减,故以销售毛利认定侵权损失并无不当,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盈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被告人金某盈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销售毛利来认定,即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扣减的是产品生产销售直接相关的原材料、劳务等成本支出,符合侵权获利的本质内涵,同时也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检察院联合选送,一审主诉检察官杨奔 ,一审主审法官赵章瑜)

04 蔡某龙、张某谦等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入选理由】

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标识类犯罪“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比对方法的认识模糊,导致该类案件的侦办、审查起诉和审判存在刑罚的不当扩张,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本案二审法院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慎刑原则,对一审不构成犯罪的部分予以改判无罪,并向公安机关发送司法建议,获得积极反馈,统一了对该类案件的认识,取得良好效果。该案被评为2019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2019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份,蔡某龙、张某谦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接受他人委托制造云烟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其中,“三根烟”激光防伪标识21箱、每箱15根,每根长120米,每米498个激光防伪商标标识,计1882.44万个;“双龙抱珠”激光防伪商标标识1箱,每箱15根,每根长120米,每米650个激光防伪商标标识,计117万个,共计1999.44万个。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龙、张某谦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蔡某龙、张某谦有期徒刑各四年,罚金各5万元。蔡某龙、张某谦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双龙抱珠”激光防伪标识与第3793151号注册商标相同。涉案“三根烟”激光防伪标识与第4181544号“

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注册商标(详见附图)虽均由祥云图案围绕三根过滤嘴香烟组成,但“三根烟”激光防伪标识中三根过滤嘴香烟的相对位置明显与第4181544号注册商标存在不同,应认为在视觉上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别,不能认定为相同商标。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关于苍南县龙翔激光烫金材料有限公司、吴晓鹏、蔡正龙、张仁谦等人生产1882.44万枚“三根烟”激光防伪标识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予以纠正,并改判蔡某龙、张某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检察院联合报送,二审主诉检察官叶成国 ,二审主审法官郑晔)

05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许多温州本地企业乃至知名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往往不懂得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其投入巨资打造的品牌权益,并因此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本案就是其中典型案例之一。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泰公司)是温州地区低压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正泰”品牌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正泰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注册成立,由于原告浙江正泰公司怠于维权,致使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江苏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本案仔细审查了两家企业发展的历史渊源,明确了江苏正泰公司取得并使用“正泰”字号的不正当性,通过判令其变更使用“正泰”字号,消除了两家企业进一步发展可能造成的更大市场混淆风险,并严格保护了温州本地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此外,本案在考虑判赔金额时,还充分考虑了原告浙江正泰公司怠于维权的情况,这对温州企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基本案情】

浙江正泰公司是“正泰”企业字号及商标的权利人,其认为江苏正泰公司、温州索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索创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生产的产品、官方网站上使用“正泰”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00万元。江苏正泰公司抗辩其取得“正泰”字号早于浙江正泰公司成立时间,享有在先权利,且其与浙江正泰公司共存市场已有20多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法院驳回浙江正泰公司诉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江苏正泰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索创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中30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一审主审法官蔡卓森)

06

温州快鹿集团公司与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体现了法院保护知名企业字号,倡导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的一贯立场。法院对通过抢注获得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方式确立了更严格的限制,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在先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如果商标的不规范使用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也对不少只顾埋头经营的企业提出了警示,一旦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怠于行使自己在先权利,就会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该案被评为2019年温州市政法系统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首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温州快鹿集团公司(简称快鹿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前身为始创于1958年的温州味精总厂,主要生产“快鹿牌”味精、鸡精、速冻食品、调味品,系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浙江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亦是浙江省“老字号”企业。早在1994年11月,该公司注册在调味品上的“快鹿”商标已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该公司在2004年12月即生产印有“快鹿食品”字样的快鹿粉干,并在《温州商报》等媒体上进行宣传。

2008年11月,案外人厉璋在第30类的通心粉、面条等商品上注册了第5100937号“快鹿”商标。2016年12月,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康鹿公司)经厉定璋许可,开始生产“快鹿牌”粉干。2018年1月,快鹿公司代理人在某淘宝店铺购买了一包“快鹿牌”粉干。该粉干外包装上标注了“快鹿食品”“快鹿牌”“快鹿食品系列”字样。快鹿公司认为康鹿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康鹿公司停止在粉干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字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康鹿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粉干外包装上将“快鹿”与“食品”“食品系列”并列使用,并未对“快鹿”商标所具有的独立标识产生实质影响,且该外包装上已经标注了生产商信息,不会导致他人混淆,故康鹿公司使用上述文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快鹿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快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康鹿公司通过商标权人的授权,有权在粉干上标注“快鹿”商标,但是康鹿公司在明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型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种类以及“快鹿”字号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在粉干外包装上使用“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字样,易让人误认为涉案粉干与快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第5100937号“快鹿”商标仍合法有效,故快鹿公司要求康鹿公司停止在粉干外包装上使用“快鹿牌”字样,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康鹿公司停止在粉干外包装上使用“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字样,赔偿快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并在《温州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二审主审法官郑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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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C株式会社与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某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核对了电商平台销售数据,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全额支持了权利人要求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体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客观性。另外,在责任承担方面,本案综合各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行为特征等情节认定两个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力地打击了利用公司法人制度恶意从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今年年初省两会上,省高院李占国院长在省高院工作报告中介绍了该案,并称这“体现了我国法院制裁恶意侵权、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贯立场”。

【基本案情】

SMC株式会社系第942270号“”注册商标注册人。该商标于2011年6月20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赛姆西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大白兔公司)、丁金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网站、网店上使用被诉“” “SMC”标识,已经构成对SMC株式会社第942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域名为“yqsmc.com”的网站上点击“”标识等标签后链接直接跳至SMC中国官网,会误导消费者认为该网站属于SMC株式会社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MADE IN JAPAN”字样容易使人误认为产品生产地在日本国,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大白兔公司系丁某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成未提供证据证明大白兔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丁某成对大白兔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该院判决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丁某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SMC株式会社、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赔金额偏低。第一,SMC株式会社的第942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较高知名度,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二,赛姆西公司的第10274419号“YQSMC”商标于2016年就已经被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但其仍与大白兔公司共同实施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大,而且其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互联网空间,具有侵权范围不特定、侵权影响不易消除的特点,给SMC株式会社造成较大损失。第三,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分别成立于2011、2013年,经营时间长,规模大,仅2016年3月-2018年3月间,两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数额高达364万余元。第四,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标明生产厂家,但两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披露上述产品系其他企业或个人生产,因而两公司有别于一般的销售商,应承担更大的侵权责任。第五,SMC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支出合理费用,仅一审法院查明的公证费和翻译费就有20920元。因此,SMC株式会社提出30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赔偿数额部分进行改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二审主审法官蔡卓森)

08 北京飞拉达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

温州鼎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知识产权调解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合作双赢,不仅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雁荡山是国家著名5A级风景区,“飞拉达”铁道攀岩运动与雁荡山的奇山秀景相结合,不仅有利于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形象,也能更好满足游客多元化需求。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在审理涉案商标权纠纷时,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释法明理,奔赴现场考察,最后促使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达成了合作意向,在实现当事人利益平衡与保护,促进当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基本案情】

原告在2011年5月27日向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的“体育野营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注册“飞拉达及图”商标,并于2012年6月21日获得第9520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原告及合作方的努力,“飞拉达”品牌在“铁道攀登”户外运动服务行业积累了极高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铁道攀登”户外运动服务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的“飞拉达”标识,具有使相关公众将被告提供的“铁道攀登”户外运动服务项目与原告的品牌相混淆的可能性,侵犯了原告第9520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520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2019年5月2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原告许可被告使用第9520779号“飞拉达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商标续展后另行签定许可使用合同。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商标许可费,遵守原告在商标有效期内制定的包括但不限于《“飞拉达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及《铁道攀登运动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等现有及将来制订的品牌宣传、安全、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原告同意向被告有偿提供铁道攀登设施及运营风险排查、整改建议、运营人员培训服务。

(乐清市人民法院报送,一审主审法官张绍国)

09 电商平台销售汽车脚垫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政处罚案

【入选理由】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多发性和类似性,特别是在电商领域,由于类似侵权行为太多,且网络平台上的卖家涉及全国各地,如果每一个维权都要到管辖行为地处理,会加大专利权人的维权难度,增加专利维权费用。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专利案件过程时,未简单地就案办案,仅查处涉案的侵权网络链接,而是举一反三,通知淘宝平台删除相同或相似的涉案产品链接达上百条。该案的处理方式,极大地减轻了权利人维权负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激励企业创业创新。该案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请求人温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520789058.9 “汽车脚垫”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6年2月24日授权公告。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林某未经请求人许可,擅自在另一被请求人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销售其专利产品。请求人还针对林某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向阿里巴巴公司提出要求下架涉案链接的申请。由于平台需要提供评价报告才能受理,导致侵权行为一直延续。2019年5月,温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请求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责令被请求人林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责令被请求人阿里巴巴公司对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平台及天猫、淘宝平台上的侵权产品链接作下架处理。

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请求人阿里巴巴公司所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上除涉案链接外,还存在与被请求人林某相同或相似的涉案产品链接达上百条,侵权情节严重。请求人也多次向阿里巴巴公司提出要求下架侵权链接的申请,但未获得支持。

为取得快速维权的效果,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被请求人阿里巴巴公司自查。阿里巴巴公司通过自查,对其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的100多条涉案侵权产品链接作删除、下架处理。2019年10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被请求人林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送,经办人员仲夏)

10 温州企朋电气有限公司销售

侵犯正泰商标开关行政处罚案

【入选理由】

正泰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的优秀代表之一,“”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在电器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广泛用于电梯等电器上,是保证持续不间断供电的重要部件。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不仅损害了“”品牌形象,也危及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案的成功查处,不仅及时保护了我市重点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有效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保障了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5日,温州市市监局根据前期调查,依法对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堡村沙南锦园(原瓯海大道西段快速路梧田南堡安置地块工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40个已安装的标示“”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22个已安装的标示“”商标的隔离开关,上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隔离开关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员现场鉴别,均属侵权产品。经查,上述假冒“”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隔离开关供货商是温州企朋电气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3日,当事人温州企朋电气有限公司同瓯海大道西段快速路梧田南堡安置地块工程项目部签订了配电箱销售合同。2016年至2018年,温州企朋电气有限公司将低价购得标示“”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隔离开关安装在配电箱内销售给瓯海大道西段快速路梧田南堡安置地块工程(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堡村沙南锦园)项目部。经查,当事人温州企朋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给瓯海大道西段快速路梧田南堡安置地块工程(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堡村沙南锦园)项目部标示“”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40个,其中NH40-63/4 SZ型号22个,销售价格是810元/个;NH40-100/4 SZ型号7个,销售价格是810元/个;NH40-250/4 SZ型号11个,销售价格是1630元/个。销售标示“”商标的隔离开关22个,型号均是NH40-250/3,销售价格是225元/个。上述标示“”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隔离开关均已安装使用并结清货款,经营额为46370元。

2019年1月15日,温州市市监局立案调查。案发后,当事人温州企朋电气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拆除了安装在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堡村沙南锦园的仿冒“”商标的产品,并替换为“”产品。至2019年3月4日,当事人将相关涉案产品替换完毕并提供了退货协议,证明上述拆除的仿冒“”商标的产品已退还该公司。2019年3月5日,我局对该批仿冒“”商标的产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温州企朋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隔离开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依法扣押的40个标示 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22个标示 商标的隔离开关;3、处以罚款9274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送,经办人员卢胜闯)

素材来源:民三庭

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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