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如何点评扬州加班事件?

沪漂史记


针对不加班被罚,我也说两句。

就扬州某公司两员工不加班被罚一事,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1,骂法官荒唐的有之;

2,骂公司不讲道理的有之;

3,因为骂而骂的也有之。

就是很少有人指责员工的。

我在这里不谈法官的对错,毕竟法官判案是需要证据和逻辑的。我们不知道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是什么,不能因为弱者被罚而乱骂一通。

然后说到公司,毕竟公司因为产品问题遭受到十几万元的损失。我想公司也冤的很吧。肯定觉得冤枉啊,不然怎么会打官司。

员工冤枉么?因为劳动法规定加班要靠员工自愿。但是我想从员工以不加班来迫使公司续签合同来说一下,该员工清楚的知道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毕竟公司是一个整体,在加工流水线上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错,都有可能使产品报废。我想这两位员工也明白这点。

有的网友说这公司干嘛不多招几位质检。公司也是讲究利润的,流水线上多出一个重复工种都意味着增加成本。也意味着员工要少加班。

听到少加班或不加班。网友们会说这家公司好不用加班。说这句话的朋友可能不了解:公司就是靠加班赚钱,员工也是靠加班赚钱的。如果一个工厂不让员工加班,只有基本工资,这个工厂可能招不到人。

以上海为例:上海从2020年4月1号起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我想很多公司都是以这个为工资起点吧。这个工资在上海能活下去吗?很多工厂招人的标准就是以基本工资为准,多劳多得。这也是加班的来由。我一个朋友和他公司的组长闹了不愉快,五一假期没有安排他加班,一个大老爷们都哭了。因为五一假期有三天都算加班,这就是1000多块钱啊。我想扬州的基本工资可能更低。惯性使然,很多公司少招员工鼓励加班是为了成本,员工也愿意进定单多有加班费的公司上班。甚至有人愿意做长夜班,就是因为加夜班每小时工资更高一点。

人民日报点评说:不要让加班成为惯性。我想这都是坐在办公室拉闲篇的人说出来的。

我们中国的企业是靠什么和同行竞争的?还不是靠廉价劳动力。没有加班贡献更多的剩余价值,公司该怎么活下去。

我们一直讲集体主义,公司不也是一个集体吗?因为两个人生产出来的一堆废品,请问这两个员工做的对吗?如果两位员工有主人翁精神,公司早就和他们续签劳务合同了。

说句各位朋友不太相信的。做房产销售的都是义务加班。小梁做房产十几年了,公司向来说9点上班,6点下班。真的吗?没有的事,能够9点下班已经算是管的宽松的公司了。各位留心大街两旁的中介公司,9点依然是灯火通明。有加班费吗?有,加班费就是领导的职责,总结,甚至是罚款。甚至个别比较拼的员工还要在夜市街上发小广告。现在城管管的严了,不让发了。这些加班都是没加班费的,都是自愿的。不然肯定要被同行淘汰掉。

有点跑题了,我们再回头思考一下,扬州的两位员工不加班决定,有没有提前告知公司。还是公司整个流水线都准备好了,流水线上其他岗位人员都到岗了,这两位“大爷”选择了不加班。一边公司订单比较紧,一边公司其他岗位人员,物资,机器准备好了。两位做质检的“大爷”不来了。

请问任何一个企业,任何一个公司,需要这样的“大爷”吗?

是的,员工不加班被罚,冤!

公司莫明的损失难道不冤吗?

如果你是法官 ,你会怎么判!


家垣置业梁安飞


劳动节告诉你拒绝加班违法!相当于春节在你家门口放哀乐!你喝汤给你下苍蝇!这是向全国劳动者挑战!这是打脸知道不?这是恶毒的打劳动者的脸!就这你还觉得他有理了?人家打你左脸,你还说打的对,打的好!还把右脸伸过去,你不是耶稣就是傻瓜吧?就这家破公司还有脸告状?你们一个公司就2个质检员啊?没人了?什么人品?你们公司要是不加班就完成不了生产啊?什么管理?你们公司没有临时措施?什么流程?你们公司就非无理取闹告自己家员工让整个社会看你们耍猴?什么德行?一个公司一没有道德,二没有管理,三没有紧急措施,流程。成天胡言乱语,黑白颠倒的告自己家员工玩,还让大家看笑话,你还混啊?看你们公司那德行,都混成啥样了?


荣誉利剑


首先,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工作者,态度必须是严谨的。

这次扬州劳动争议案例,没有在网络上看到判决书。在没有了解到争议的各个细节与具体证据的情况下,只有根据记者报到,提出两点意见。

一、程序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该程序是行政程序)是必经阶段,既必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案中,有一个问题,是仲裁机构由于提起仲裁方提交的材料不足而不予受理,那应当视为没有经过仲裁程序,而应该补足材料,经仲裁机构仲裁后,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

这个程序问题,应当说比较明显,不可能两审法院都没注意到。具体什么原因不明,只能当作一问题提出,供大家参考。

二、实体问题

1、法理上,存在着一个逻辑原则,既产生事实的原因与事实结果之间,必须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认定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就不能成立。

从报道的事实看,看不出劳动者不加班的因,会必然产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果。

这既是出于逻辑,也是出于情理。

加班,不是工作的正常程序。

因为超出正常的工作程序,员工不加班是应有的权利,而不加班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应当预见得到,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损失不产生,这就存在着一种或然性。因此,员工不加班与造成损失之间,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2,过错原则,既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超出工作正常程序,需双方重新确认才能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员工不确认,法律关系既不成立,哪来的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那些说员工以续签合同为加班要挟,因此要负部分责任的,在法律逻辑中是不成立的。

因为,除法律规定外,不管什么理由,员工确不确认加班,是员工应有的权利,也不会因此承担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后果与责任。

上面所说,“除法律规定以外",是指,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加班的无过错责任,既在事涉公共领域事件时,劳动者应当加班的情况,不加班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从报道中看不出,企业要求加班的事项事关公共领域。

从以上法理看,法院要求员工承担部分损失的理由,是很难成立的。

要成立,就是很特殊的情况。

随着事件的披露,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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