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一、危险驾驶罪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当时设立时只包括两种行为: 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二是醉驾。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增设了两种行为:一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二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因此,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以下两方面情况的,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是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二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这里需要把握的标准是“严重”,即超过多少定额或者多少时速才属于“严重”,这是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
以广东省为例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根据车型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立案标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达到10人以上的;
5.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90公里/小时的;
6.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10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
7.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40公里/小时的。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依据上述1—6的立案标准,超过立案标准的量刑如下: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超过立案标准,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5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超过立案标准,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超过立案标准,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2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立案标准,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5.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立案标准,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6.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立案标准,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7.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有特殊标志的道路和不利气象条件下,超过立案标准,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