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怎么判定购房的时间?

1、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怎么判定购房的时间?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如果不分开核算,可以享受免税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有什么变化?

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4、计算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的项目有哪些?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劳务派遣员工应当计入哪一方在职职工总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具体咨询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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