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稱沒車沒房沒存款,我們真的拿他沒辦法?

在現實中,我們難免總會碰到一些欠錢不還的人。他們往往稱沒有錢,沒有錢我們就真的拿他沒辦法了嗎?

如果債務人沒房沒車沒存款,在勝訴後法院也無法執行到他的財產,那就乾脆不起訴了?其實不盡然,起訴還是很有必要的,至少有這些用處:

債務人稱沒車沒房沒存款,我們真的拿他沒辦法?


一、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時效期為3年,即原則上法律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請求權保護只有3年。若超過了3年,債權人再起訴債務人,債務人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時候就算債務人有錢也追不回來了。


二、對債務人施加還款壓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以上這些都可以對債務人施加還債的壓力。


債務人稱沒車沒房沒存款,我們真的拿他沒辦法?


三、可以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在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往往會“哭窮”,轉移或是隱瞞財產,給債權人造成確實無法償還債權的假象。而債權人對此並不瞭解,唯有委託律師或是通過法院去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以便真實瞭解債務人是否能夠償還債款。

如果債務人沒房、沒車、沒存款,還可以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支付寶、養老保險金、銀行理財賬戶等


四、固定債權,保留證據材料。

債權人由於時間間隔太長,證據材料滅失或是毀損,導致收集證據材料困難。儘早起訴,一方面防止訴訟時效過期,不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債權,法院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後,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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